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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共同遗嘱是否生效?

 0004xiaolin 2022-01-24

家住福建平潭海坛片区的孙大爷最近有点惆怅。乡下老破祖屋拆迁本是好事,却没想到“拆除”了一家子的亲情。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这起八旬父亲状告儿子的纠纷。

原来,2003年10月,孙大妈看着孙老大在她生病期间孝顺体贴,病逝前找人帮忙写了遗嘱,将乡下祖屋分给孙老大继承,孙大爷也在遗嘱上签字。2004年1月,孙大妈去世。因为乡下祖屋破旧不堪,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孙大爷也被其他几个子女带去县城养老。孙大妈去世没多久,孙老大一家搬去厦门生活,也很少关心过问孙大爷。因为照顾孙大爷的问题,几个兄弟之间矛盾突出,孙大爷对孙老大颇有意见。

2020年1月,恰逢政府征迁。乡下祖屋虽破旧,但因建筑占地面积大,补偿的房子按照市场价也能值个两三百万元。孙老大听闻拆迁消息赶忙回到村里登记并换了锁,这时孙家几个兄弟才知道,孙大妈早已立了遗嘱将祖屋留给孙老大。孙大爷气愤不已,孙大妈去世至今孙老大都对他不闻不问,现在乡下房子值钱了才跑出来,还换了锁。对此,孙大爷将孙老大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乡下祖屋享有71%份额。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孙老大提交了一份遗嘱证明乡下祖屋系归其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孙大爷与孙大妈共同签署了遗嘱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乡下祖屋进行处分,虽然孙大爷认为其不认字,亦不清楚遗嘱内容,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庭审中孙大爷承认案涉遗嘱中的手印确为其本人捺印,又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进行见证,为此,对上述遗嘱予以确认。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孙大妈生前与孙大爷对乡下祖屋所立的共同遗嘱存在无效情形,故该共同遗嘱应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孙大爷对该乡下祖屋享有50%的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也许有人不解,孙大爷明明承认遗嘱上的签名捺印是其本人签字,为何孙大爷还能出尔反尔推翻该遗嘱呢?这就要说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的。本案中,孙大妈、孙大爷已订立遗嘱明确了继承人为孙老大,那为何法院还判决孙大爷对乡下祖屋享有50%的份额呢?这就涉及到共同遗嘱问题。本案系夫妻共同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共同遗嘱通常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所共同签署的遗嘱。

本案中,孙大妈、孙大爷立下共同遗嘱。关于孙大妈处分其房屋份额的部分遗嘱,自孙大妈死亡时生效并开始产生继承。因乡下祖屋系孙大妈、孙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无证据证明孙大妈、孙大爷之间曾就乡下祖屋份额另行进行约定,应推定孙大妈、孙大爷对乡下祖屋各享有50%的份额。孙大爷虽在遗嘱上签字同意乡下祖屋由孙老大继承,但因孙大爷尚健在,该部分的遗嘱尚未生效,孙大爷有权对遗嘱进行撤销、变更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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