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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抗辩:民事责任之免责事由大全

 华东律视界 2022-01-24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来,具体而言有以下五种法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合同编,侵权责任编:核泄漏、民用航空器、给据邮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必然性)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个条件构成正当防卫:侵害事实、现实紧迫性、合法防卫目的、对加害人实施、不超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防卫过当。

还有几种需要承担责任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故意报复、防卫挑拨;防卫对象错误;要担责!

(民法)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性、合法行为 )

(刑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满足四个条件免责:为免受危险损害、必须是正在发生、必须是不得已、不超必要限度。

(民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不得已而采用牺牲较轻利益来保全较重大利益。

(刑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 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见义勇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除为自己权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正能量)

见义勇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实施主体必须为自然人。

5、紧急救助行为/自愿救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不法侵害、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自愿救助属于广义的见义勇为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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