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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浅析35-民事责任

 隐遁B 2023-07-17 发布于广东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可以是违反民事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民事权利收到损害时救济的必要措施,还是民事权利受到保护的手段。“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有单独一章,集中在第176条-第187条。其实,民事责任几乎贯穿于整个民法典,如第238条规定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287条关于对业主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等等,太多了,下面仍依托《民法典》“民事责任”章节展开。

一、民事责任概念与种类176-178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前者体现在法定,即民事主体“不听话时”,国家会出面干预;后者体现在任意性,即民事主体也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协商民事责任的大小,此点与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比如,在猥亵儿童罪中,能不能猥亵既遂之后赔点钱并获得被害人以及其家属谅解从而达到不用判刑的目的?当然不是,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民法讲究意思自治,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减刑呗。
民事责任承担的法理分类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分类,通俗说就是依据法条规定的分类,学理上分类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二者的竞合下面会说到);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等,下面仅展开法理分类。

1.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通常要求两人以上,有法定或者约定当然从其约定,当无当事人约定或无法定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可以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确定责任份额。实在难以确定的,一刀切,大家平摊。

2.连带责任

也是二人以上,连带责任比较重一些,权利人有权利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丁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以请求任意一人或者几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若甲一人还了所有的债,那么甲有权利在超出自己份额之外的部分向另外三人追偿,至于份额,能确定当然各种承担,不能确定也是一刀切,大家平摊。此处让我联想到刑法中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民法中是:一人要钱,全部给钱。
可见,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容易保障债权的实现,因为权利人随便抓一个软柿子捏就行了,你们怎么追偿那是你们的事情。

3.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没有规定,是学理上对连带责任的一种延伸,从字面上看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围绕《民法典》第1203条中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举例:
张三从甲开的超市里买了个电饭煲,结果电饭煲质量不合格,使用第一天就把自己脸炸毁容了(假设追偿金钱赔偿),张三此时可以向甲追偿,因为电饭煲从他店里买的,也可以向厂家乙追偿,因为不合格的电饭煲是他产的,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甲其实本身没有责任,本身甲规规矩矩进货,也不想进到里次品,无奈法律规定还要背锅?此处法律偏袒保护受害者张三,那甲的救济呢?销售者甲替生产者乙背锅后有权利向乙追偿,注意,甲不是终局的责任人,乙才是,本身与甲就无关,为了保障张三的权利,此处才延伸出不真正连带责任,若张三直接找乙追偿完毕,则民事责任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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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正当化事由180-184



民事责任正当化事由就是民事责任免责的几种情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常见的自然灾害,比如因为九级地震,张三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不可抗力原则上是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238条中规定,通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也是民事责任一种啊,学理分类中有,此篇幅中不再细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航空器经营者不担责任,无论是诚实信用角度还是公平的角度,此处免责不难理解,但可以发现,此处未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联系现实,在我国,如果某航班失事了,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人为,遇难者及其家属是要获赔的。

2.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理论,刑法规定的非常完备,其构成要件也存在观点展示,民法似乎不需要那么严谨,可以借鉴刑法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理解正当防卫: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且防卫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实施者,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刑法上还有防卫意识“必要说”和”不要说”的观点讨论,还有假象防卫,等等,总之,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阐述比较具体,感兴趣可以看看,不再赘述。

3.紧急避险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活着他人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使他人或者本人损害的行为,同样,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是一种危险转嫁,而正当防卫是一种“反击”,二者简要对比一下则更好理解一点:
(1)正当防卫的危险源必须是源于人的行为,而紧急避险则不一定,可以说人力,可以是非人力,如自然原因。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反击”,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第三人或者是紧急避险本人。第三人好理解,紧急避险本人呢?比如,私人运营的大巴乘客因为坐过站叫停但司机因为不符合道路规定而不停车,于是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此时司机若继续往前开会开到河里,造成乘客大量死亡,为了保乘客安全,司机紧急情况下撞树停车,最终乘客安全,自己的大巴车毁损......

4.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以及见义勇为后的责任承担与补救办法184、183

因自助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条款”,鼓励自愿救助行为。这对“扶不扶”问题做了一个立法的回应,实际看疗效吧!
至于因为见义勇为自己遭受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是填平规则还是承担补充责任呢?个人认为填平规则好一点,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冷漠,金子一样的心不应当被辜负。如果侵权责任人无力承担,受益人可以补偿。立法是“可以”,这个不太好,不是“应该”,虽然“我又没让你帮我,我也是受害者呀”,但“我毕竟帮了你,又不是刻意讨好你,你总得稍微意思一下吧”........
另外,无侵权责任人时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受益人应当补偿,这个规定力度更大,见义勇为的心有立法保障,防止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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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79




1.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11种,可参见第179条,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从其规定,例如第1185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等。

2.说明

以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民事责任的其他特别规定185-187




1.侵害英烈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立法特别规定英烈的权益,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毕竟,总有些二五仔吃里扒外、阴阳怪气。

2.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延续第一点中第3小点的例子,张三可以向店老板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在张三和店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销售次品属于违约,店铺要承担违约责任,店铺无论是非法人(个体户)还是法人,张三都要找到店老板甲的。
同时,张三也可以向乙主张侵权者责任,你造的锅,炸了我,不找你找谁。那主张违约和侵权有何讲究?违约不用证明过错啊,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存在买卖事实即可,而侵权责任要证明对方过错,举证复杂一些。那能不能同时主张呢?当然不行,法律已经很保护你了,还要啥自行车。

3.民事责任优先

举例,张三因为嫖娼过程中用力过猛,把卖淫女胡某弄死了。本案中,嫖娼是行政责任、过失致人死亡是刑事责任、卖淫女死亡涉及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因为张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免除,同时,三种责任中,张三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偿胡某家属。有人说,她都卖淫了,死了活该,咋还赔钱,兄弟,通常情况下的卖淫嫖娼行政处罚,罪不至死,还是可以从良回归社会的嘛。

有空我会更新,人有惰性加上事情多一点就更新慢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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