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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和选厂必须使用建设用地吗?临时性建设用地可以吗?

 随缘4690 2022-01-24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答复:

问:

尾矿库和选厂必须使用建设用地吗?临时性建设用地可以吗

答: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采矿用地尤其是尾矿库用地,显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形,自然应当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许可(包括林地转用许可)。

但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开展矿业用地改革试点,对尾矿库用地的取得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河北等省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出台了探索尾矿库用地改革的文件并试行,设定了“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持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组织代码、营业执照、尾矿库批准(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用地申请、尾矿库用地协议以及勘测成果等材料,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使用土地,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并接受监督和验收。尾矿库用地年限与设计年限一致。 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六)项“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规定,铜矿的尾矿库当然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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