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范围与扩张问题

 享受人生9579 2022-01-24

    一、既判力的概念

民事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对请求的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对当事人而言,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主张;就法院而言,也不能做出与该判断相抵触的判断。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通用性或拘束力,就是所谓的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简言之,就是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1]

作为诉讼最终结果的判决在其获得确定之前,当事人一般也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当事人及法院必须将该确定判决中的判断作为纠纷解决基准来加以尊重,否则纠纷将无法获得终局性的解决,诉讼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既判力是一种在制度上保障这种终局性判断获得强制实现的手段,基于确定终局判决产生的既判力,对于实现“终局性、强制性地解决纠纷”这一民事诉讼制度目标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效力。[2]同时既判力也能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也还是判决权威性的最好体现。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十分繁杂的问题。大陆法系论及既判力的时候,一般涉及既判力的本质及根据,既判力的作用与性质,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以及与既判力相区别的争点效。鉴于本文篇幅短小,故只论述既判力的范围与扩张方面问题,涉及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扩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扩张等三个方面。

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对同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随着时间的经过,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重新产生或变更或消灭,因此被赋予既判力的判断必须明确是针对什么时间点上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判断。[3]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有关事实的资料,判决也必须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的资料的基础上做出,因此在这个时间点上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产生既判力是无可厚非的。换言之,既判力是基于“在言词辩论终结时点上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关系存在与否”之判断而产生的,即在该时间点之前是否存在权利,或者在此之后是否消灭,均不属于既判力确定的内容。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扩张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会产生既判力的问题。换言之,这是一个有关在判决所表示的判断中,有关什么事项之判断产生既判力的问题。[4]无论是德国民事诉讼法 还是日本民事诉讼法 ,都毫无例外的以诉讼标的作为划分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第一项更为直接地指明了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之间的一致性:“诉讼标的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裁判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只及于诉讼标的,对判决的事实理由(抵销理由除外)的判断不具有既判力。

判决书一般包括了对诉讼请求的判断(即判决主文)以及对判断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阐述(即判决理由)。依据诉讼标的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一定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5]既判力是对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请求权的确定,所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有关诉讼请求的判断。而对于判决理由而言,其只不过是得出判决主文的手段,并不是判决所要解决的直接问题,而且对于其他诉讼来说,本案的判决理由是没有意义的,法院对于做出另外的认定和判断。当然也有人提出若允许当事人随意否认法院在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将影响法院的权威性,故应对判决理由赋予“争点效” 。

但是任何理论都有例外,既判力理论在限于诉讼标的之判决主文的同时,抵销抗辩这种本属于判决理由的判断却被视为例外而具有既判力,而且这种例外已经为大陆各国民事诉讼法所认可。这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其一,抵销抗辩不同于一般的抗辩,其是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单独构成诉讼标的的反对债权,也即其具有类似于反诉的特殊性。[6]其二,基于诉讼一次性终局解决纠纷的目的来看,若不赋予判决理由中抵销抗辩以既判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势必会对抵销债权存在与否再度进行争执。故无论从理论还是理念上来看,赋予抵销抗辩之判决理由以既判力具有实际意义。这也正被理论界称之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扩张。需要注意的是,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必须确实存在,才有进入审理反对债权(主动债权)的可能;如果被动债权没有合法存在(如反对债权未到清偿期,或者债权种类不同),自然不发生既判力。第二,主动债权成立与否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会发生既判力;如果被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未经法院审理裁判,就没有既判力。第三,发生既判力的范围限于主张抵销的数额。[7]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扩张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对何人生效的问题。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与诉讼标的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认为既判力所及的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8]既判力原则上只作用与对立的当事人之间。

判决是为了解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作出的裁判,诉讼中的程序保障也仅仅赋予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而且判决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言词辩论的结果做出的,如果对于未被赋予程序保障及言词辩论机会的第三人也要强制接收审判结果,则是对第三人的极大的不利益。这里所谓的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指作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判决书所记载的原被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等。而作为虽然与诉讼有关的普通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将既判力严格的限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做法会削弱判决效力的作用范围,使得判决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能力降低,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所以现代民事诉讼法为了在所有相关人之间做出统一性的处理,选择了在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的允许既判力在一定条件下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向当事人的继受人扩张

此处的继受人是指的诉讼系属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即指在脱离诉讼系属以后,继受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此处所谓既判力主观范围向当事人的继受人扩张指的是在判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之际,继受人不能对前诉当事人之间的判决主文及提出争议,法院也应当以前诉判决为前提来判断继受人实体法上的地位[9]。简单来说即败诉被告人的继受人也负有败诉人的义务。

继受一般分为一般继受与特定继受,前者指第三人概括地、全面地继受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后者指第三人因为法律行为的发生或者法律上特别的规定等原因仅仅继受当事人特定的权利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和义务承受人来履行义务。”所以说在一般继受的问题上,我国是予以承认的,既判力的效力是可以扩展至一般继受人的。但对于特定继受,学界则观点不一。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向被请求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扩张

法律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及其继收人在诉讼结束后,故意让案外人占有诉讼标的物,以此来对抗强制执行,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从法理上来说,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于与为当事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占有人的利益没有关系。实际的占有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则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法院的执行是针对当事人或继受人的,并不会伤害占有人的利益。例如,保管人,受托人等占有标的物并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租人,典权人等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故此处的直接占有人仅仅指的是非为自己利益而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案外第三人。既判力的此处扩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向诉讼担当中的其他人扩张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他人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院做出的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制度。[10]例如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财团所进行的诉讼,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就遗产纠纷所进行的诉讼,代表人诉讼中选定的代表人所进行的代表人诉讼等等都属于法定的诉讼担当,法定的诉讼担当人进行诉讼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法定诉讼担当人与该他人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一致,故判决的既判力能及于该诉讼担当中的其他人。

参考文献:

[1]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57.

[2]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72.

[3]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79.

[4]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82.

[5]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国立台湾大学法律从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4年版,第336页转引自李婵,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6] 李婵,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7] 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法律科学,1999,(4).

[8] 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法律科学,1999,(4). 

[9]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87.

[10] 纪然,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