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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不能宣称发现了真相,我们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

 anyyss 2022-01-26

撤案意味着撤销案件,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和立案一样,都直接影响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执法考评中,关于撤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或者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

应当终止侦查而不终止侦查,或不应当终止侦查而终止侦查;

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未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扣押、查封、冻结、通缉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侦查措施。

本期主要说一说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撤销,应当终止侦查而不终止侦查以及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或者扣押、查封、冻结、通缉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侦查措施。

首先,看撤销案件的条件

【终止侦查是撤案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这里不做具体的展开】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在审查是否能够撤销案件的时候,争议最多的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怎么理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跟“没有犯罪事实”之间,究竟怎么来界定和划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也就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就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犯罪事实首先是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切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更加是我们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尺度和标准。

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跟客观事实有不同。

法律事实是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具体到犯罪事实,核心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存在、经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这是事实的三个不同的阶段。

王二在一场纠纷冲突当中受轻伤,这是客观事实。王二所受伤害可能是他人所伤,也可能是自己所伤,也可能是非人为的意外伤害……

经过调查,王二的所受的伤害是被他人所伤。这里就需要有具体的证据证明,不能单是受害人的指控和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断:就是他干的……

王二所受的伤害是被他人故意所伤,也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各种情形,也可能不是犯罪事实。

未经调查属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当然不能成为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后,穷尽了侦查手段,因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补充侦查可能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

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时候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绝不可做“拔到筐里都是菜”的事。

而现实办案中,大多数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式是:对于一些已经立案,对嫌疑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即便公安机关自己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向检察机关报捕和移送,让检察机关去做出不捕或者不诉的决定。

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一般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予以释放,如果在取保期间,办案单位还是没有补充到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检察院当然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不接收、退回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自行处理。

办案单位要么把案件锁在自己的抽屉和档案柜里面,不了了之,要么提交法制审核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经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案审会集体议案的结果一般都是:解除取保,“继续侦查”,“挂案”了之……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就是办案责任的问题。越是对诉讼程序了解的,越是有“不粘锅”的本领。

最终受损受害的,除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就是对诉讼程序不甚了解的当事人以及基层办案单位、办案民警。

一些刑事案件长期滞留在刑事诉讼环节,成为“挂案”,“挂案”的涉案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案件未了…… 涉案财物被扣押、冻结…… 不仅增加了涉案人员的诉累,也严重涉案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

对办案单位、办案民警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撤案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解除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

而且《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也就是说,撤案之后的救济或者补救手段是非常明确的、可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因为经济案件的复杂性,公安机关在受、立案方面就对于办理经济案件的受、立案审查期限就有更长、更加宽泛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一类的“挂案”案件,也明确在一定期限之内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撤案。作为一般刑事案件,不能移送起诉的,更应该及时的作出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的决定,不应当一挂了之!

文章图片5

刑事侦查不能宣称自己发现了真相,我们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

因此,更要研究如何能够有效预防冤假错案,一旦发现能够及时纠正。

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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