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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如何救济?

 孤独不败lzy 2022-01-30

当事人终于等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遇到败诉方不履行,当事人就希望经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实践中,却碰到不少执行法官消极执行,那么当事人如何救济呢?

一、提执行异议吗?

答案不可以,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目的是法院撤销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撤销或改正的行为应当是积极的行为,而不是消极的行为。故强制执行中,法院怠于履行职责不属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的进行救济。

二、执行监督程序?

答案是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据上述规定,遇到执行法院确实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由上级法院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对消极执行应如何救济,还可援引裁判观点清晰说明。案件索引:淄博东源实业总公司与山东圣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裁判案号:(2015)执申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应由上一级法院启动督促执行程序。

本案焦点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能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执行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而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对于督促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督促事由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本案中,东源公司对于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从其主张来看,应适用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从救济方式来看,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认定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采取裁定撤销或更正的方式进行纠错。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启动督促执行程序的,认定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的方式进行监督。本案中,东源公司的诉求是尽快执行,并无撤销或更正的具体对象,通过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才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文 |李彦  核稿 | 侯志涛   排版 | 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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