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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双软,加计扣除,小微等税收优惠政策能叠加享受吗?

 刘忠民SDBZBX 2022-01-31

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② 双软税收优惠政策

③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④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⑤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能叠加享受吗?

1、 资格叠加办理是可以的:

申报了高企是可以再去申报双软的,只要符合申报双软的条件。因为两个项目的归口部门是不一样的,双软是软件行业协会+税务,高企是科技+财政+税务。

2、 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的:

(1) 高新与小微不能叠加享受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2)高新与双软能叠加享受吗?

你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去合理选择,比如你企业利润很高,所得税很多,你就可以放弃高企减免10%的税收奖励,只是去享受他的资金补贴,然后去选择双软的两免三减半,等你双软到期后,你再享受高企的税收减免,因为高企的税收减免是只要在高企有效期内就可以一直享受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的减半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3)高新、西开、小微能叠加享受吗?

2015-09-11 11:10:07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2)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③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税收优惠。

 ④土地使用税减征50%(不同省市优惠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是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国家给予的便利,还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地方性园区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通过注册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获得地方财政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扶持。但前提是,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与主体公司一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可以叠加享受,否则只能单一享受园区政策。

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另外纳税大户是可以一户一议的,给企业的税收扶持比例跟踪企业的纳税整体情况进行调整。所有的税率及优惠,以当地的园区实际政策为准。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部分园区可获得1-20万元的奖励;

经国家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4、 高企、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能叠加享受吗?

(1)可以叠加享受

无论是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的基本文件,还是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文件,还是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都没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2) 不是所有高企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不是只有高企软件行业才能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现代服务业中的设计行业,其创意、创新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创意设计”费用可加计扣除,但不能享受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4)不是所有行业都能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可见,119号文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对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列举。负面清单行业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只不过不能加计扣除。

(5)不是所有中小型科技企业都能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2017年税收政策中才新创设的概念,是有“资质”要求的:

政策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可见,已“入库”并取得“登记号”的企业才是符合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税优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可以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依据: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还要注意:

①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15%等高企税优政策吗;

②研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不计入研发费;

③研发费没有享受政策而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是5年。

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在当前一个纳税年度中按照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2016年1月1日前绝不可以追溯享受 )。而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若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双软税收优惠政策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5)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

6、高新技术与双软的区别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每年向税务备案吗?

是的,每年都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备案资料为: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④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⑥研发人员花名册;

⑦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软件企业认定: 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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