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起付 标准 分段报支(万元)0-10(含)10-20(含)20(不含)以上特殊困难人群(建档立卡)5000元65%85%95% 对象 起付 标准 分段报支(万元)0-10(含)10-20(含)20(不含)以上职工 1 万元 60%80%90%居民 分段报支(万元)0-10(含)10-20(含)20(不含)以上特殊困难人群(建档立卡)5000元65%85%95% 对象 起付 标准 分段报支(万元)0-10(含)10-20(含)20(不含)以上职工 1 万元 60%80%90%居民 1.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分段标准按比例累加补偿。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3年7月2日,我市印发了《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3〕41号),建立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并实施。 2019年,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通医保发〔2019〕23号,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一、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0元;各县(市)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2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0%。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政策性倾斜。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在解决医疗保险政策上实现上不封顶的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3.怎样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从当年医疗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6元的标准筹集,暂不向参保人员个人征集;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90元(含个人20元和财政补助70元)标准筹资,手续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个人不需要单独办理。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即医即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划卡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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