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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恶狗撕咬4岁女童致重伤后未被处置,半个月后又咬伤6岁男童

 蓝色天空309 2022-02-01

俗话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不管是在乡下还是在城市中,养狗的情况都很普遍,即使是人流量很大的热闹街道,也可以看到有人带着宠物狗逛街;在公园中则可以看到许多的遛狗人,然而养狗也意味着多了一份责任,就好比你把宠物狗当家人,那么你就要为自己的“家人”负责。

但不少宠物狗的狗主人却寄希望他人的格外宽容,对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不以为然,因此引发了诸多的矛盾。

山东两恶狗撕咬4岁女童致重伤后未被处置,半个月后又咬伤6岁男童

2021年8月9日,山东聊城就发生了一起大型犬咬伤四岁女童的事情,当时,刘先生的一双儿女是在自己家的院子里玩耍,刘先生夫妇因此很是放心,便外出办事了,家里面就只有两个孩子在。

哪成想却有两只大型犬闯入,对年幼的孩子进行撕咬,一时间,凄厉的痛叫声响彻了这片住宅区,有人发现情况后挺身而出,忙把大型犬驱赶走,孩子则送往了医院。刘先生夫妇得知消息后也是十分的着急,到了医院后,看到4岁女儿的身上满是被撕咬后留下的伤痕,既伤心又愤怒。

刘先生的女儿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三天,最终脱离了危险,李先生稍稍松了口气,而大型犬的主人虽然到医院探望过,向刘先生道歉,但对于赔偿的事情避之不谈,之后索性联系不上,李先生便报了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山东两恶狗撕咬4岁女童致重伤后未被处置,半个月后又咬伤6岁男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的女儿是在自己家的院子里玩耍,并没有故意招惹烈性大型犬,反倒是大型犬没有被狗主人很好地控制,闯入他人院子,袭击年幼的孩子,因此狗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刘先生报警没多久,大约距离刘先生女儿被咬伤才过去半个月,刘先生家附近又发生了狗伤人事件,经确认,依然是那两只大型犬,也是闯入了6岁男童家的院子,对年幼的孩子进行撕咬,同样的事情再次上演,影响是极为恶劣的。

按理来说,在刘先生的女儿被咬伤后,就算狗主人意图逃避赔偿问题,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将自己家的狗看管好,避免再发生此类的事情,但狗主人显然没有太当一回事,以至于刘先生的女儿才被救回了一条生命,悲剧又发生了。

山东两恶狗撕咬4岁女童致重伤后未被处置,半个月后又咬伤6岁男童

经调查,狗主人系违规饲养烈性大型犬,并且没有对自己饲养的狗负责,导致两起伤人事件的发生。事实上,除了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狗主人最终与刘先生进行了协商,表示愿意承担刘先生女儿的医疗费用,向刘先生转账了15万元,又一再保证刘先生女儿后续的治疗费用,他依然会承担。

如果狗主人拒绝承担,刘先生可通过走法律途径要求狗主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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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狗伤人的背后,却是有许多值得人深思的地方,狗主人想要养狗,认为狗给予了他很好的陪伴,有精神寄托,然而却不尊重社会公德,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困扰,当他人提出意见时,狗主人反倒表示自己家的狗很乖,认为他人对养狗的事情抱有偏见,当悲剧后,狗主人又是否能勇于承担责任?

目前为止,虽然有多起狗伤人案例狗主人被判了刑,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行。由于一般情况下,狗主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自认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结果却因自己的不文明养狗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狗主人因过失犯罪而获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东两恶狗撕咬4岁女童致重伤后未被处置,半个月后又咬伤6岁男童

事发后,狗主人有能力进行赔偿,或者因此被判刑,承担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但孩子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影响却不一定是暂时的。文明养狗不应当只是一句宣传语,既然选择了饲养宠物,就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困恼,养狗人应该把“文明养狗”几个字铭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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