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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用户数量的认定——金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见喜图书馆 2022-02-02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注册用户,服务,对象
裁判要旨
行为人购买攻击服务,对目标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用户数量直接影响法定刑幅度。对于用户数量的认定,应优先考虑注册用户;对于累计关注量,应考虑重复关注等情况。在注册用户下的粉丝关注量,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综合认定,以达到罪刑相适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一款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刑初1000号(2019年12月18日)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一2月,刘隆宾(已判决)通过租用境外云服务器、购买执行攻击指令的服务器、攻击流量等,架设了网站sboot.org,并制作了安卓手机端应用“Sbooter”。刘隆宾为牟利,在明知会造成他人服务器被流量攻击的情况下,仍在QQ群中推广该网站,开放网站的注册、充值系统,供他人使用该网站和应用进行DDOS攻击,并根据充值金额大小发起不同次数的攻击。2017年4月,被告人金超在刘隆宾网站sboot.org注册账号“jc983039678”,并付费购买攻击服务,于4月30日、5月2日多次攻击重庆麦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络公司),造成该公司服务器在2017年4月30日13:24:30至13:59:31、2017年5月2日10:07:04至11:25:59、5月2日11:49:50至12:29:50累计超过2小时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金超实施攻击时,麦络公司用户数量为10万以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刘隆宾(已判决)通过租用境外云服务器、购买执行攻击指令的服务器、攻击流量等,架设了网站sboot.org,并制作了安卓手机端应用“Sbooter”。刘隆宾为牟利,在明知会造成他人服务器被流量攻击的情况下,仍在QQ群中推广该网站,开放网站的注册、充值系统,供他人使用该网站和应用进行DDOS攻击,并根据充值金额大小发起不同次数的攻击。2017年4月,被告人金超在刘隆宾网站sboot.org注册账号“jc983039678”,并付费购买攻击服务,于4月30日、5月2日多次攻击重庆麦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络公司),造成该公司服务器在2017年4月30日13:24:30至13:59:31、2017年5月2日10:07:04至11:25:59、5月2日11:49:50至12:29:50累计超过2小时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金超实施攻击时,麦络公司用户数量近5万。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超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浙0110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金超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金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后果特别严重不当,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金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超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金超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金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注解
一、本案用户数量的认定
关于用户数量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户数量应按照注册用户下累计关注数量进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超实施攻击时,麦络公司用户数量为10万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的依据为: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材料,其公司使用的119.23.45.255(域名wx.cqmellow.com)的服务器主要用途是用于存放客户微信公众号的页面内容数据,共有9个注册用户,每个注册用户下的累积关注数量合计(64948+28097+83+20662+47695+127+462+913)167358,公诉机关基于此指控“被告人金超实施攻击时,被害单位用户数量为10万以上”。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议庭认为,上述9个注册用户,每个注册用户下的累积关注数量合计167358,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中的“用户”
本文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界定“用户”,但是从常人角度理解,“用户”应为使用的数量,本案中,所统计的用户数量为累积关注数量,应该存在关注后取消关注再关注等重复关注的情况,不能客观反映实际的关注数量;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按如下方法: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注册用户数量统计,没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服务对象的数量统计,即服务对象的数量统计是在没有注册用户时才能认定,本案中,被害单位用于存放客户微信公众号的页面共有9个注册用户,被告人金超攻击的应为为9位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应从罪刑相适应角度综合认定用户数量
被告人金超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为危害,其实是的攻击行为会造成网络拥堵,形成无法登录、连接网页等情况,但是其犯罪性质以及危害后果还是比较小的,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话,与被告人金超的行为本身会造成罪责刑不相符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金超的攻击行为造成了麦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超过一个小时,虽然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为9个,但该9个注册用户均有粉丝关注,上述粉丝数量为被害人单位的服务对象的数量,根据麦络公司提供的说明,由于2017年6月之前,无法查询托管的微信公众号的详细粉丝数,但是从粉丝的持续增长波动来预估,2016年年底,麦络公司微信平台大约覆盖5万左右粉丝,也就是说麦络公司微信平台为约5万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因麦络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粉丝数量,仅有“5万左右粉丝”的说明,可能是5万以上粉丝也可能是5万以下的粉丝,5万又是本案法定刑的提高的一个节点,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粉丝数量近5万人,被告人金超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最终对被告人金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即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又达到了罪责刑的相适应性。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敏、戴莉莎、沈水花
编写人:夏敏诙、李敏、徐琳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图片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李玉萍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第一版,P25-2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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