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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姿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本案中,基于对刑事证据的严格把握,虽然不能准确认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受影响的计算机用户数量,但四被告人恶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达10次以上,总计时间约40小时,造成为全国知名婚恋交友网站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长...
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类涉计算机类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实施相关破坏(非法控制)的行为,都有着明确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犯罪动机。经查,被告人梁超利用木马程序从而控制他人的计算机实施盗窃,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对被告人梁超处罚,故应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罗聪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接经济损失,必要费用,客观证据【裁判要旨】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内涵为直接经济损失;最狭义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用户数量的认定——金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注册用户,服务,对象【裁判要旨】行为人购买攻击服务,对目标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用户数量直接影响法定刑幅度。【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金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提供该恶意软件或木马的行为与具体实施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虽然高度伴随、但法律有明确规定,二者并不构成共犯关系,而是对软件提供者单独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二者的重点各有不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重点是掌握系统的控制权,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不要求直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计算...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界定——收到无罪判决后的思考。后者我国《刑法》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陈某某利用DPI程序实施的行为并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也未影响用户操作计算机信...
本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修改、删除、增加或干扰,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而远程锁定智能手机,本质上是对他人手机系统的修改及干扰,并且导致了智能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的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罪与破坏...
如何论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无罪?一、客观上,A并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是相关程序的运输者,且运输行为有偶然性,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A在案涉公司担任程序员,其工作职责只是设计、开发程序,其直接接受技术主管的领导,技术主管给A安排开发软件的任务,作为一名普通的程序员,A只是开发程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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