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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互为因果的法律关系争议应当同案审理判决

 执着者2 2022-02-08

问题的提出,源于代理一个二审民事案件。因一审判决将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出具承诺书,用该借款代他人偿还欠出借人的债务。因一审对债务加入是否成立、有效存在争议,但一审却没有审理该内容,仅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作出支持原告银行主张还款的诉讼请求,因此发生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本人认为,二审代理意见有发表、讨论的意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   的委托,出庭代理其二审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民事案件案由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确定均起重要作用,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案由”的确定,同时就确定了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就明确了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而法律要件的明确,就确定了法庭审理的内容。因此,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对判决的公正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被告民事责任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没有包括本案争议的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仅仅审理借款合同的内容,仅仅适用了有关借款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体现本案争议的主要矛盾。对此,本代理人认为是错误的,二审应当重新确定案由。

  二、主张的法律关系和抗辩都应当是法庭审理的内容

本案存在的一个重要事实不能忽视,就是被上诉人将贷款3000万元转至上诉人账户后,又以上诉人承诺代XX还款的名义收回。如果法庭对一审被告的抗辩也依法审理,判决就有可能认定XX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的债务加入不成立。那么,上诉人就没有必要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合同中的债务。而被上诉人发放贷款3000万元又收回3000万元,这等于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交付贷款,上诉人当然就没有偿还的义务。因此,这是上诉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对被上诉人是否享有债权的合理抗辩,法庭应当审理,并据此判决。

三、本案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债务加入纠纷

    本案争议事实及证据涉及了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关系;二是担保关系;三是承诺代XX还款的债务加入关系。从事实争议看,上诉人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是不存异议的,争议的仅仅是代XX还款的债务加入是否成立、有效和履行。根据本案事实,诉争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债务加入关系是不能分割的。被上诉人出借3000万元又收回3000万元,如果没有债务加入的履行,借款合同事实上等于没有履行。如果根据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原因和目的,没有上诉人债务加入的承诺,就不可能有借款合同的签订。因此,借款合同与债务加入两个法律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应同案解决。这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版修改案由通知中规定的“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的司法原则。

四、诉争的代XX还款的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不成立或无效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地存在。该要件其实也是一般的常识性问题,如果原债务不是合法有效地存在,那么,该债务就不需要履行,第三人加入不需要履行的债务之中,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因此,这种债务加入就是不成立的或者是无效的。

本案中上诉人加入到XX对被上诉人的债务之中,承诺偿还XX在被上诉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而XX根本就没有向被上诉人申请过贷款,也没有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所谓的债务是被上诉人故意歪曲事实杜撰出来的。上诉人在一审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争议,即XX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是否合法、有效地存在提出异议。对此,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债权有效存在,一审法庭也没有查明。而从一审中体现出的事实是,XX和他人以虚构农户五户联保的手段,几年来陆续在被上诉人处骗取贷款近3000万元,据说仅报案几十万元,XX因此承担了骗取贷款的刑事责任。从刑事案件程序看,被上诉人的所谓债权,不是因民事行为产生的,应当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损失应当通过犯罪人返脏解决;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XX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依法不对五户联保人负有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借款代偿了XX的债务的事实成立就是错误的。而如果上诉人代偿XX债务是不成立的,那么,上诉人借款3000万元自己没有占有、使用,也没有为他人代偿债务,而是被上诉人交付贷款后又收回了,该事实等于诉争借款合同没有履行。至此,上诉人事实上不对被上诉人负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五、上诉人代偿债务的承诺书内容是不真实的

依被上诉人的逻辑,因XX骗取贷款用于上诉人经营,因此才要求上诉人用借款做债务加入代XX偿还债务。而事实上,该事实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一审的证据15《还款承诺书》体现,201010月至2013年期间收到XX取得的贷款2650万元。而上诉人是2011719日才成立的,怎么可能在2010年就收到并使用XX取得的贷款资金?因此,上诉人当初的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就是不真实的,应当是被上诉人按最初给五户联保发放贷款的时间、要求上诉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填写的。而该法定代表人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同意并配合实施了不存在的、是一审原告编织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债务加入行为。退一步讲,上诉人即使使用了XX骗取的部分贷款,该资金也是犯罪所得,不能以合法的借款合同掩盖,并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六、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及的XX及其他参与人收集百余人身份证,虚构农户身份,在被上诉人处做五户联保借款,骗取被上诉人贷款3000余万元,被上诉人有关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与他人串通,用形式合法的借款合同做债务加入,填补被骗亏空,以掩盖上述犯罪事实和责任追究,将犯罪行为演变成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对此,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将案件移交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上诉人代理人:            2022125

注:上诉状中的部分理由、观点没有在代理词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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