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心疼!11岁男童小区晾衣杆上玩耍时摔伤致残!安徽这一法院判了:家长担全责

 书虫甲等 2022-02-08
无为县一名11岁男童刘某在小区内晾衣杆上玩耍时不慎跌落摔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刘某父母将小区物业与晾衣杆设置人张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40%责任,赔偿4万余元。日前,芜湖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诉请被驳回。
事发:11岁男童晾衣杆上玩耍不慎跌落摔骨折

据了解,2020年10月7日,刘某在小区一处晾衣杆上玩耍不慎跌落受伤,后被送往无为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

事后,经鉴定,刘某右肱骨远端滑车部位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玩耍的晾衣架为张某某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自行设置。在该事发区域内,于老旧小区改造时为便民同时也设置了晾衣架。经现场核查,该事发晾衣架整体较为完好。

刘某家长认为张某某与小区物业存在过错,与刘某跌落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5589元。


法院:晾衣杆设置人与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认为张某某在该小区已经设置了公共晾衣杆的情况下,仍然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私自设立晾衣杆,该行为创设了潜在危险性。该院认为,张某某在小区内公共区域自行设置晾衣架,其目的是晾晒衣物,后老旧小区改造时,没有拆除该晾衣架,且为便民在该事发区域内也另行设置了晾衣架,但不能因为没有拆除或另行设置晾衣架,则允许张某某在小区内公共区域自行设置晾衣架,其自行设置晾衣架占用了一定的公共区域空间,系属不当,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但张某某自行设置晾衣架的先前不当行为,并没增加或开启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危险状态,故张某某对刘某的受伤无过错,且刘某也没有举证该晾衣架在事发时处于破损状态,因破损而摔伤,法院通过刘某所举事发晾衣架的图片和该院现场查看,该事发晾衣架整体较为完好,其没有因晾衣架在事发时处于破损状态开启危险源,张某某在设置晾衣架行为上不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刘某在晾衣杆上玩耍不慎跌落受伤与张某某设置晾衣杆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存有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刘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对于该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尽到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其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的职责。本案中,由于张某某设置晾衣杆的这一介入行为的进入,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真正侵权人,若物业管理者消极的不作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文已述,张某某设置晾衣杆的行为没有增加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危险状态或开启危险源,则小区物业公司对没有安全危险的晾衣架进行提醒注意安全义务之必要,小区物业公司不存在消极的不作为,其也无过错,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和业主刘某损害事实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事发时,刘某满十一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刘某父母二人疏于监护,造成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认为,案涉架设晾衣架行为本身与刘某跌落摔伤行为之间仅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摔伤的后果主要系其自身不慎跌落所致,亦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不力之责。此外,刘某在小区晾衣架玩耍释放天性有余,风险防范不足,该行为本身属于体育活动的大范畴内,根据《民法典》规定,文体活动仍以风险自担为基本原则,故一审的判决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遂驳回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