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大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异地就医政策作了完善调整。 本次调整是在我市原有医保政策基础上,对异地就医人员分类、直接结算待遇政策、不同情况基金支付比例、需要手工报销的情形等分别进行明确和完善。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也给予一定的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按照备案转诊的支付比例下调15%;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也下调15%。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障的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持续释放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红利,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医保政策,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本通知。 通知对各转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提出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我市医疗技术和设施设备条件,严格按照转诊审批流程开展转诊审批工作;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缩短转诊时限。 通知还明确了对参保个人的违法处理。对本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开通备案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处以“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及“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卫健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知晓率,让广大参保人员实实在在享受到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红利,切实减轻就医负担,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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