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袭警罪的规范构造和认定 文章链接 【关联法条】 Ø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增设袭警罪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诵内容】 一、概念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执法权。 2.客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1)实行行为:袭警罪中的暴力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应当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 (2)行为对象:人民警察。 (3)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本罪保护对象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执法权。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01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并非互斥关系而是法条竞合关系,并且,两者属于包容关系法条竞合。 (1)袭警罪的暴力袭击行为仅包括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不包含对物抑或行为人自身实施暴力的情况。而妨害公务罪暴力范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对人暴力,还包括对物施加暴力的情况; (2)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在内。 (3)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界定袭警罪的行为后果,但是依照法定刑设置来看,应当以造成行为对象轻微伤以上为限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后果主要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使用暴力的,并不需要对行为对象造成人身伤害。 02 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袭警罪的犯罪故意内容是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使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能顺利进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2)暴力程度不同: 袭警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中的“暴力”程度有重合部分,但是重伤以上结果是袭警罪中的“暴力”所不能涵盖的。 (3)法定刑升格条件存在差异: 从升格的法定刑幅度来看,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的危害结果应当大于袭警罪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的结果。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仅限于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结果,不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考点梳理】 背诵记忆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以及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考点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类型比较复杂,不同对象的要求不同,一定不能混淆,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也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其罪数问题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涉及。 《刑修(十一)》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设立罪名——袭警罪。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 本次修正案则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做法,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将法定刑升格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作为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特殊保护。 但是,这种“特殊保护”是有限定条件的:一来,必须是具体危险犯,要求相关犯罪行为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的程度,而普通的妨害公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涉及国家安全任务)更接近抽象危险犯,以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即可,不需要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这种限制为法定刑升格赋予了违法性方面的正当性。二来,除了列举情形之外的“暴力袭警行为”,其刑罚设置已经与普通妨害公务罪的主刑设置相同,再无从重处罚的空间。 对于袭警行为的罪数规则上,应当看到因为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定最高刑较低,在暴力袭击警察过程中实施杀害或者伤害行为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对于本罪各位考生应当将法条的修改部分予以背诵和记忆,防止在概念比较题或简答题中进行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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