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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理解和适用

 龙行搜骨 2023-03-14 发布于江苏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这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增添了一份保障的同时,囿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机关在“暴力袭击”标准的界定、不同袭警行为可能触犯的不同罪名的区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明晰。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衔接

袭警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因此理清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是理解与适用袭警罪的前提。

其一,从行为对象上看,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为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也包括在内,因此两者并非互斥关系而是法条竞合关系,是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

其二,从保护法益上看,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执行的职务,由于涉及公共安全,袭警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公务活动予以了更大的保护力度。

其三,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上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如将轻微的推搡、撕扯等轻微的肢体冲突定位为袭警罪,不仅达不到惩治教育效果,还影响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和良好的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察,对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可以使用妨害公务罪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更为合理。

二、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实践中,袭警行为导致人民警察伤亡的后果的,由此会产生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之间的罪名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明晰袭警罪与侵犯人身犯罪的界限。

一是主观故意不同。袭警罪的犯罪故意是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为是破坏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生理机能的完整。

二是暴力程度不同。行为人暴力袭击导致人民警察轻伤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致其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应当排除袭警罪的适用,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同。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袭警罪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的结果应当小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此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袭警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仅限于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结果。

三、袭警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

就袭警罪而言,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即构成袭警罪,但行为人出现试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发生的轻微肢体冲突,不能一概认定这类行为构成“暴力袭击”,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大小、人民警察的伤情轻重、袭击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等方面因素,对于执法行为不规范等“事出有因”的反抗行为,更需从严把握入罪的标准,过度的犯罪化不仅使得刑法公信力降低,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在违法行为的界定上应当严格限制司法适用的边界,避免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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