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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相关理论及辩护要点

 夏日windy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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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涉嫌袭警罪的刑事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以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为袭警罪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由刑事拘留变为取保候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研究了袭警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相关辩护词等材料,因而就袭警罪相关理论及无罪辩护的辩点小有心得。特撰写本文,旨在为律师同行、法律爱好者在办理袭警罪同类案件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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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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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特殊情况独立成一个新罪名——袭警罪,从本质上看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情况,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02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因而主观上非故意阻碍执法管理活动不构成袭警罪。例如,在车站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执法对象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应该被搜查,因而试图快速抽回自己被警察仔细核对的身份证,在实施拉扯时,导致警察的手背受到轻微划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检查人及时认错,一般也不足以构成袭警罪。

03

客体       

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1)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首先执法不仅要求执法管理实体合法、并且在程序上也应当合法;其次执法管理活动是人民警察抽象职权范围或一般的职务权限,例如由警察税务征收属于不合法的,对抗此种执法活动不构成袭警罪;最后对于“执法活动”一词应当作为动态掌握,执行过程中、执行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都属于执法活动。

(3)暴力行为发生在警察执行职务的期间:如若警察执行公务完毕,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管理秩序的可能性,也不构成袭警罪。

04

客观要件      

以暴力的方法产生了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危害程度。例如,对于警察执法不规范现象,或者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时,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因而可能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这种争辩哪怕到了比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因为没有达到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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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袭警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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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辩护:

1、暴力行为程度,是否达到妨害正常的管理、执法活动危害程度。

2、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违法:对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判断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1)职务行为对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程度:例如某些情况警察执法对被执行人产生超出一般执法程度的损害,此时被执行人产生一定反击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过分苛责。

(2)职务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在执法中警察有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均不属于依法执法。

(3)职务行为手段的相当性: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否采取符合法律、与损害程度相当的执法方式,是否存在采取执法手段不合理引发后续的暴力冲突,激化警民矛盾。

(4)执行职务的必要性:也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可以降低损失的执法行为,却采用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大的方式执法,属于不正当执法。

(5)执行职务的权限:警察执行的公务是否属于人民警察抽象职权范围或一般的职务权限,针对警察内部权限划分则无需考虑。

3、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中的论述,在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时有两种标准:第一种是行为时为基准;第二种是裁判时为基准。例如被害人丙指认甲对自己实施了伤害行为,警察对甲实施先行拘留,警察的先行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但是在裁判时发现伤害行为并不是甲实施的,而是乙实施,丙的指认错误。

如果按照行为时为基准,警察的先行拘留具有合法性,那么如果甲对抗执法行为就可能构成袭警罪;而按照裁判时基准,警察的先行拘留行为不合法,以暴力对抗则不构成袭警罪,在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可以成为律师朋友们无罪辩护的辩点。

量刑辩护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存在不规范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因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2

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行为人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的程度、是否认罪认罚以及平时的现实表现等可以作为量刑辩护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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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联系及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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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的,是为了保护人民警察正常执法、管理秩序,因而笔者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类比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袭警罪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特殊保护。

《刑法》修改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现在把“从重处罚”删掉,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相同的法定量刑幅度。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

把握好两罪的区分是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两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1

对象不同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袭警罪的侵犯对象是人民警察。

2

手段差异      

妨害公务罪的方式是暴力、威胁;而袭警罪的方式是暴力,也就是说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 ,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

量刑幅度不同      

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而袭警罪将“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袭警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4

刑罚轻重程度不同      

虽然对于妨害公务罪和普通型的袭警罪都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量刑期间,但是在实务中,基于修改前刑法的惯性理解和保护警察执法秩序的政策目的下,不免出现将普通型袭警罪理解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之特殊适用的情况,也就是在三年以下法定量刑期间内,对普通型袭警罪会处以比妨害公务罪程度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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