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附音频)

 朝九晚九 2022-02-08

一审案号:(2019)浙0212民初18560号

二审案号:(2020)浙02民终3850号


裁判要旨

判定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侵害著作权,应当明确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管理范围载体,在遵循合同解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前后文义、条款内容、缔约目的等,精准厘定行为边界。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石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鄞州乐库娱乐有限公司(简称乐库公司)

原审第三人:吉林青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青咖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石焱公司系涉案的《桃花开满三月天》等1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3年9月10日,石焱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石焱公司将其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将不包括涉案作品的其他401首作品全部财产权转让给青咖公司。同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共同向音集协出具《著作权转移声明》,声明石焱公司将其著作权及收益自2019年1月9日起转让给青咖公司,声明生效之日起石焱公司终止与音集协的会员关系,石焱公司基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应从音集协获得的尚未分配的收益直接分配给青咖公司。同日,青咖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作品信托给音集协管理。2019年5月7日,乐库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乐库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35间包房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乐库公司于同年5月14日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张某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保全了在乐库公司经营场所“乐酷KTV”A25包厢内点播播放《桃花开满三月天》等1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过程。经比对,涉案122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创经典MTV》正版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相同。石焱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122首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石焱公司主体适格。乐库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石焱公司著作权的侵犯:首先,涉案作品虽登记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但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创作及发行时间均早于2019年1月9日即石焱公司退出音集协之前,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涉案作品均属于石焱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范围。其次,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将其40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青咖公司,但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向音集协出具的《著作权转移声明》仅提及石焱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及石焱公司将“协议所涉全部著作权及收益”转让给青咖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石焱公司或青咖公司向音集协提交了二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转让的歌曲清单,故音集协有理由相信石焱公司将其与音集协原合同项下所涉音像作品(包括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转让给青咖公司,音集协可基于其与青咖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继续管理上述作品。在此情况下,音集协与乐库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许可乐库公司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所有音像作品,不存在侵权恶意,应适用《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八条之规定,音集协就涉案作品对乐库公司发出的授权许可应继续生效至许可期限终止。涉案取证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7日,处于许可期内,故乐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石焱公司诉讼请求。

石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明确授权管理范围载体。本案中,关于原授权合同项下音集协的管理范围,以及音集协是否仍有权管理原授权合同项下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由于提供音像节目登记表及在音集协官网建立的作品库中上传音像作品,均系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音集协向其分配报酬的依据,故在音集协官网公示登记的作品范围,并不等于石焱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范围。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音集协知道或应当知道石焱公司保留部分音像节目权利的情况下,应视为音集协仍有权管理原授权合同项下所有音像节目。

遵循合同解释原则。关于涉案《著作权转移声明》中“该协议”的具体指向,声明记载“该协议”的主体为石焱公司与音集协,而非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其次,声明明确“该协议”是石焱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而非《著作权转让协议》;最后,《著作权转移声明》作出的主体为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在争议时应对上述两公司作出不利的解释。

精准厘定侵权行为边界。乐库公司作为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音集协许可其在经营场所的包房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像作品,涉案取证行为发生于许可期内。乐库公司在与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后,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合理使用涉案音像作品,且已支付许可使用费,充分尽到了从业者的注意义务。故乐库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歌曲的行为,并不侵害石焱公司的著作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