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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执法中,现场勘测取证的注意事项

 农业A执法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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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违法案件中,关键证据是当事人违法占地情况,如获批的占地类型、面积和实际的占地类型、面积等等。调查这些证据,必须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不仅仅是指勘测报告本文简要梳理有关问题,供大家讨论或参考。
一、有关依据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3.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
5.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二、现场勘测报告
查处宅基地违法案件,需要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占地的面积。因此,勘测结果,是处罚机关必须要收集的证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的勘测报告(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中,表述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笔者认为属于鉴定意见。其性质,与农业执法领域常见的产品检验报告相同。问题是,在行政处罚中,现有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以及重新鉴定时是否需要更换鉴定机构。对此,《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有具体规定,可以学习借鉴。
笔者认为,宅基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处罚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勘测报告的内容,当事人对宅基地执法中的勘测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向处罚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处罚机关应保障当事人的这项程序性权利,并给予申请重新鉴定的合理期间。需要注意的是,出具现场勘测报告,应当符合《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三、现场勘测笔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也就是说,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测并形成勘测报告的同时,处罚机关必须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笔者理解,这个笔录属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四、几点总结
1.自然资源部的上述规定或文件,与农业行政处罚规定不冲突。
2.现场勘测要告知当事人参加。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何要通知当事人到场
3.现场勘测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4.要现场勘测笔录要附勘测图。
5.第三方出具的现场勘测报告不能代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前者属于鉴定意见,后者属于现场勘验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前者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后者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在制作依据上,前者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后者既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
6.现场拍照的,要注意拍取“有证据意义”“有证明作用”的照片,避免随意随手拍。比如,拍到当事人、第三方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勘测现场。再如,拍到超出面积的部分建筑现状。并注意对照片要证明的内容进行说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7.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8.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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