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丽入职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年底,丽丽因怀孕经常请病假,在家保胎。几个月后,丽丽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丽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丽丽认为,首先自己事先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其次在家保胎时,依旧每天向公司发送工作汇报邮件,证明其在保胎的同时也未影响工作。公司应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且丽丽经常请假耽误了一些项目进度,目前已不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理应解除劳动合同。
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丽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要求整改,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与丽丽的劳动合同,对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