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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胜任工作,我怀孕了

 职场叨姐 2022-02-10

现在企业都讲“一个萝卜一个坑”,简单点说就是一个人要当一个半来用都嫌不够。我初入职场进入的是一家台企,当时还在做储备干部的我就经常听培训老师讲:“公司的女人是男人,男人是超人。”大家可以理解员工的工作量了吧。

当然公司除了用考勤制度来约束规范员工,还会有领导安排的工作计划、工作要求等等。如果有员工不能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工作就会有不胜任的风险,不胜任的员工会被企业培训或调岗,如果还不胜任,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加补偿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被企业证明不胜任的员工是孕期女员工又将如何呢?‍

甲:一定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

乙:可三期女员工有保护政策呀。

结论


刚才我们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 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相关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用第40条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适用不胜任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丽丽入职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年底,丽丽因怀孕经常请病假,在家保胎。几个月后,丽丽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丽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丽丽认为,首先自己事先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其次在家保胎时,依旧每天向公司发送工作汇报邮件,证明其在保胎的同时也未影响工作。公司应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且丽丽经常请假耽误了一些项目进度,目前已不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理应解除劳动合同。

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丽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要求整改,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与丽丽的劳动合同,对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案例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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