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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辞职和辞退

 万宝全书 2018-02-03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的一段时间约定为考察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劳动者则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或适合自己的发展。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则该约定归于无效,离职时应按正式员工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折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双方的约定超过了以上期限,则按最长的期限执行,在最长期限内离职的,按试用期的规定,超过了该最长期限的,按正式员工的离职对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双方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又约定了试用期,则该约定无效,适用正式员工的离职规定。

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的员工,也必需存在法定的理由。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时,应告知员工属于本段所列的哪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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