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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试用期,员工应这样去维权

 szb法律人 2023-06-24 发布于江苏

小王入职时,用人单位不确定小王工作能力,在未与小王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便与小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
试用期满,单位以小王不合格为由直接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小王该如何去维权呢?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试用期来决定对方是否适合自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管是处于试用期还是正式用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与小王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工作期限,该期限即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既然试用期也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小王就必须依据单位现有的正式的规章制度,看看小王到底不符合哪一项规定,这样用人单位辞退小王才是具备合法合理的依据。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小王,小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二倍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辞退小王有正当合法理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支付也应该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小王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会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作为劳动者要明确,即使是试用期也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若劳资双方仅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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