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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馆】中西方“合同”概念之比较

 陆大伟律师 2022-02-10

【前言】

“合同”、“契约”等概念,经常出现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界的文章中,有的作者将两者作为同义词对待,有的作者在文章中,故意用“契约”取代“合同”,以显示文采,但是“合同”、“契约”之概念的原义是什么,很少有人关注,而本文将揭密两者的概念与关系。

中西方“合同”概念之比较

【摘要】

法律史学界所称的中国古代契约与现代意义上的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并非规范意义上,而是一种民间的习惯与实践,这与古罗马法时期契约作为法律概念的情况不同,另外与古罗马的契约不同之处是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是单方意思表示,契约的作用除了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外还有其他用途,最后,中国古代的契约有时并未反映出“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

【关键词】

中西方、古代、契约、比较

一、合同概念的界定

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论述法律概念的时候谈到:“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1]因而在中国古代因而在比较中西方合同概念时,有必要先就合同之概念进行界定。

(一)合同与契约的关系

1.合同与契约同义说

我国现代民法上将契约视为合同的近义词,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合同的定义为“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懂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与契约区分说

另有学者的著作中称“在民法及其学说史上,曾有合同和契约的区别。前者为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后者系当事人双方的目的对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都叫作合同。”[4]区分契约与合同之义主要为德国与台湾的部分民法学说中。如王泽鉴认为,契约“系由内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所构成”,而合同行为“由同一内容的多数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他认为典型的契约有债务契约、物权契约、亲属契约。而典型的合同行为有社团的设立行为、社员总会决议。[5]

3.区分合同与契约的意义

一些学者认为,考虑到合同这一概念的使用已经约定俗成,故“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6]另有观点认为,现代立法应当区分合同与契约的概念。[7]

4.本文的态度

鉴于民法学界将合同与契约二词的混用,为了尊重学术上的使用习惯,本文如未加特殊说明,都将该二词视为同义。

(二)合同概念的界定

1.字典上对合同的定义

(1)合同的定义

《辞海》对合同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8]在《辞源》中,合同的定义却是“契约文书。”[9]《现代汉语词典》对合同的定义又是“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10]

(2)契约的定义

另外由于契约与合同在现代属于同义词,故考察契约的概念也属必要。《辞海》中对契约的解释是“即合同”。[11]《辞源》中对契约的定义是“双方或多方同意订立的条款、文书。”[12]

(3)小结

综上,可以看出,字典上对合同的定义并不统一,存在“协议”、“文书”、“条文”多种解释。

2.现代民法上对合同概念的界定

(1)协议说

法国民法上对合同持的态度是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该理论观点被称作为协议说。[13]有学者认为该学说最早来自于罗马法,[14]理由是罗马法将契约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协议”。[15]《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对契约解释为:“契约是一种协议(convention),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16]有学者据此认为,在法国民法上,合同与协议是有区别的,“并非一切协议都是合同,然而一切合同都是协议。”[17]但是合同与协议在法国民法的立法中存在混用的情况。[18]

(2)法律行为说

将合同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德国民法学上的理论。[19]《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成立某些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形式要件。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合同(Vertrag)被视为一种多方面的法律行为。[21]合同是指“由至少两个人的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多方法律行为。”[22]德国民法学上将合同分为三类,即与身份有关的合同(如结婚、收养)、债权合同、物权合同。[23]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其著作中将契约的概念限定为“债务契约”,即“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4]而王泽鉴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例如所有权的抛弃,订立买卖契约,结婚。”[25]

(3)允诺说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上将合同定义为允诺。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条给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26]

(4)我国大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应当属于债的原因。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属于对合同的定义,即将合同的概念界定为一种协议。之后的《合同法》也沿用了该定义,《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合同被视为协议的一种与其他协议不同,合同专指“设立、变更、终止懂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定义实际上是从合同的功能角度区分合同与其他非合同的协议。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我国民法中的合同的定义应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27]而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协议”。[28]

(5)本文对合同的界定

从以上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在现代民法中,合同的概念尚未统一,存在协议说与法律行为的冲突,也存在着规范层面与理论层面的矛盾。为了保持概念上的统一本文在讨论现代合同的诸多问题时,采取我国立法中的“协议说”。并认为合同这个概念属于近现代民法上的法律概念,在法学研究中,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虽然契约在现代民法上被视为合同的同义词,但是在中国古代,契约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的一种实践或习惯。在研究合同概念时,必须将合同的概念与合同书的概念相区分,根据王利明的观点,合同书是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之一。[29]

(三)合同的特征

根据目前的国内的民法学说,合同的性质有:合同的是一种两方以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0]王利明认为,合同的特征有:“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第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和宗旨。”“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1]

二、中国古代契约概念研究

(一)中国古代契约概念

1.契约概念考

(1)契约的定义

“契”在现代的意义是“证明买卖、抵押等关系的文书。”在古代含义有:一、“用刀刻。”二、“刻的文字。”[32]《说文解字》对契字的解释为:“契,大约也。从大,从(丰刀)。《易》曰:'后代圣人易之以书契。’”[33]有学者将中国传统契约定义为“作为约束双方信守诺言的凭证”。[34]该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从概念上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契约是一种凭证,'信’是其基本理念;第二,契约是约束双方(或多方)信守诺言的凭证,当一方违约时,它方得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持有借据者拥有对特定债务的债务,持有卖契者即拥有对于某项田宅的所有权等。”[35]

(2)契约一词在著作中的使用分析

曾宪义、赵晓耕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中次提到了“契约”一词,例如称西周时期的契约包括了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36]并将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定义为“当事人双方因买卖而订立的契约关系。”[37]综上,可以看出,该著作中出现了契约、契约关系两个概念,但是关于何为契约关系,该著作中并未说明,笔者推测,该著作中所称的契约关系,是套用现代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一词所形成的,根据张文显的观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38]按此观点,上述《中国法制史》一书中的“契约关系”的定义应该是法律在调整与契约有关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中国古代社会并无契约法,虽然一切处罚的原因涉及契约,但是该法律并不产生契约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笔者认为该书创造出“契约关系”一词用来解释契约是不适当的。

2.古代契约与古代合同的关系

另有学者经考证后认为,清代的契约分为“单契”与“合同”两类,单契是指“一式一份的契约”,合同是指“各种一式多份的契约”。[40]而合同区别于单契的特点一方面在于合同是“骑书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在于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情况下都在合同的尾部签名,有的情况下都不签字。综上,依据该学者的逻辑,在清代,合同属于契约的下位概念。[41]

3.本文对中国古代契约的定义

比较现代词典以及不同学者对契约一词的定义,笔者将古代的契约定义为由债务人出具的表现为书面形式的债权凭证。

(二)古代契约的特点及本质

1.古代契约的特点

(1)契约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笔者考证的我国明清时期、清末时期的契书,可以反映出,这些契书记载的文字仅是“立契人”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类契书中,结尾的地方只有立契人,即制作契书的人,而没有相对人。这与现代合同书中经常出现的“甲方乙方”不同。[42]由于民国时期的一些契约在形式上保留着传统形式,并且在不同地域,契约的形式也基本相同。[43]因而民国时期的契约中,也只是仅反映了立约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民国十六年(1927年)宛平县赵清玉卖房白契”中,记载了立约人的“情愿卖与屈汉臣名下永远为业”的意思表示,结尾部也只见到“立卖字人”的签字,并无买方的签字,该契文中并不能反映出买方是否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这与现代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书记载了甲乙双方的签字存在差异。[44]

(2)契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现代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而考察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似乎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古代契约。

根据清代的一份名为“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楼)挺生等禁占田坟约”的合同记载:“立合同禁约:兄挺生、子阶等,今因先父母墓下葬于茅官田太祖坟右则(侧),内有倍(培)植荫木余地。恐有人心不古,为此,永禁嗣后兄弟子侄辈切不许于内造坟作穴,如有此等,罚银贰拾两,并治不孝之罪。恐后无凭,立此合同禁绝存照行。乾隆十一年二月。”其中画押者有“兄:挺生,弟:子阶、宁周,侄元福、元公、元斌。”[45]根据该契约的记载,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已经超过了合同当事人范围。该合同的义务人是“嗣后兄弟子侄辈”,而这些义务人并不都在该合同上画押,即该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不特定之人设立了一定的不作为的义务。

(3)契约的分类来源于实践而非规范

上述《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将各个朝代的契约大致为买卖、借贷等类型[46],并就各种类型的契约又区分了多种情况,例如将明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分为活契、找贴契、绝卖契等。[47]但是这与我国现代的合同分类并不相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而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名”都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将买卖合同定义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学术著作中看到了中国古代契约的分类,并不是古代法律中的规定,而是现代学者对古代的契约文书进行的学理上的分类。

(4)第三人的参与问题

考察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结尾签名处,多有“代书人”、“中人”等非契约当事人的签名。一些学者认为“中人”不仅起着中介作用,而且属于古代契约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缺乏“中人”的参与,将导致契约无效。[48]

(5)契约文化的习惯性与非规范性

唐朝的一份契约中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记载。[49]

2.古代契约的本质

根据古代契约的特点,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契约核心的特点是基内容是立约人的意思表示,用现代合同法理论讲,中国古代的契约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合意。而现代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是由要约与承诺构成,在古代的土地买卖中,出具契约的一方一般是土地的权利人,即“卖方”。而在借款活动中,出具契约的往往是“债务人”,现代生活中“借条”由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习惯可能就是对这一传统的沿袭。因此,从现代合同法理论中,可以归纳出,中国古代契约内容在本质上要么是要约,要么是承诺,而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在民法上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古代契约的本质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三)古代契约的功能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在功能上具有如下特点:1.联信结义。2.权利和义务的凭证。3.禁止除伪,息讼安民。[50]而笔者认为除此外,中国古代契约的功能有:1.记录诉讼时效的功能;2.税收功能。

1.记录诉讼时效的功能

《周礼》中记载“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外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意思是“凡处理有关券契的争讼,都城中(约定在)十天以内,四效在二十天以内,甸、稍之地在三十天以内,小都、大都在三个月以内,诸侯国在一年以内。在约定的时期内(前来投诉)就受理,过期不受理。”[51]其中“期内听,期外不听”的思想,与现代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功能相似。

2.税收功能

另据考证,质人是给予质剂的条件是收税,而所收的税,称为“质布”。[52]即使今天房产交易中还使用“契税”这个概念。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古代契约的功能之一是税收功能。

三、西方契约概念研究

(一)西方契约的概念

1.字典上的定义

(1)contract的定义

合同一词对应着的英文为contract,《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合同(contract)一词的解释有二种,第一种是“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creating obligationsthatare enforceable or otherwise recognizable at law. ”第二种是“a writing that sets forth suchan agreement.”[53]第一种意思翻译成中文即为合同是存在于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创设可以执行的或法律承认的义务的一种协议。

(2)deed的定义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deed”一词作为名词,其含义有二,一为“契据,一种由当事人签字、盖印(seal)并将会的书面文据。它记载一项契约或约定(contract orcovenant),表示当事人同意移转某项地产权利,或设定某项义务,或确认某项移转地产权利的行为。例如租约、抵押证书及财产和解协议(settlement)均属契据。”[54]比较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契约定义与deed一词的内涵极其相似,它们都属于一种“文书凭证”。

2.理论上的定义

西方的法学理论中,契约分为公法上的契约与私法上的契约,公法上的契约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而私法上的契约又分为广义与狭义,其中狭义的契约指以发生债权关系为目的之契约,即债权契约。[55]而广义的契约强调“凡合意即可为契约”,即在债权契约之外,还包括物权契约以及身份契约等。[56]而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里,契约主要指狭义上意义。

(二)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研究

一种观点认为罗马法上的契约(contractus)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57]另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从未发展出契约的一般理论,而只是发明了契约的个别形式。”[58]还有学者认为“罗马人眼里的契约并不真正是指协定,它专门被用来指债契约,即契约仅仅构成债因,而不引起其他性质的法律效力的产生。真正和合意相似的术语是简约或协议(conventio, conventum)。”[59]笔者认为,罗马法上的契约与债的关系密切,而罗马法上债的定义为“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60]罗马法上的债务又可以分为契约的债、准契约的债、不法行为的债和准不法行为的债。[61]其中“契约的债”根据以要物、口头、书面、诺成四种缔结方式分为四类。[62]根据这些定义,可得出的结论是,罗马法上的契约即是债的原因。

(三)西方契约的特点——以罗马法的契约为例

有学者将罗马法上的契约的特征总结为:“古典罗马法上的契约要么是具备形式的协议,要么是符合某种法定契约之条件的协议,舍此即无契约。”[63]从这个观点里可以看出,罗马法上的契约又被视为一种协议。

四、结语

合同这个概念,在现代民法的不同法系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而中国古代的契约的概念与现代民法上的作为合同的同义词的契约内涵不同,中国古代的契约的文书中所反映的实质,用现代合同法理论描述,即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合同理论是由西方传入中国的,西方的合同的概念比较丰富,分为公法意义上的合同与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私法上的合同在学理上又被分为债权合同与非债权合同。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与西方的契约概念的本质差别在于中国的契约反映的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西方的契约概念反映的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这一点可以从契约的成立要件“要约——承诺”中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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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6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5]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5页。

[6]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7]参见夏凤英、蒋晓玲、董书萍:《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8]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864页。

[9]《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79页。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22页。

[11]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2页。

[12]《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24页。

[13]seeBénédicteFavarque-Cosson and Denis Mazeaud (ed.), European Contract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p.17(2008).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4]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5][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7页。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6]《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1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18]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19]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20]《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21]参见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另参见夏凤英、蒋晓玲、董书萍:《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5页。

[2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23]参见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5页。

[24]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25]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26]Restatement,Second, Contracts, section 1. 《合同法重述》的原文是“a contract is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recognizes as a duty.”转引自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笔者注:该《合同法重述》并非美国的制定法,而是学者的著作。

[27]梁慧星:《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28]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2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30]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32]刘庆隆、李金兰、刘霜编:《古今汉字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33]王贵元编:《说文解字校笺》,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13页。

[34]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35]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36]参见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37]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3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40]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1]参见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2]相关契书参见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3——194页、第181页、第182页、和185页。

[43]参见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137页。

[44]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3页,转引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45]张介人编:《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46]参见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第148页。

[47]参见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4页。

[48]参见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4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47页。转引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0]参见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9页。

[51]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52]参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 214页。

[53]Bryan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Ninth Edition, ThomsonReuters, p.365(2009)

[54]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2页。

[55]参见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6]参见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57][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版1989年版,第165页。

[58][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页。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59]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60][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版1989年版,第164页。

[61]参见[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版1989年版,第165页。

[6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版1989年版,第165页。

[63]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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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版。

[2]《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7]夏凤英、蒋晓玲、董书萍:《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

[9]《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11]《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2]《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4]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6]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Restatement,Second, Contracts,section 1.

[18]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刘庆隆、李金兰、刘霜编:《古今汉字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贵元编:《说文解字校笺》,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21]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3]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4]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5]张介人编:《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6]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

[27]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8]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9]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7页。

[3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版1989年版。

[33][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5]BénédicteFavarque-Cosson andDenis Mazeaud (ed.), European Contract Law, Sellier EuropeanLawPublishers,p.17(2008).

[36]BryanA. Garner, Black's LawDictionary Nin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p.365(2009)

[38]梁慧星:《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39]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0]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41]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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