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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律师戈哥 2022-02-11

    案情:原告某机床公司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精密车床一台,需要从车间外吊装至车间内指定位置。原告遂与长期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被告赵某联系,双方约定由赵某将该车床从车间外吊装至车间内指定位置,吊装价格为1000元。2012年10月18日,赵某驾驶起重设备一台至原告厂房,原告提供了用于捆绑车床的钢棍,由原告的两名工作人员在赵某的指挥下使用赵某自带的钢丝绳对车床进行了捆绑,在吊装过程中,车床从空中坠落损坏,经维修花去修理费10万元。双方对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依照承揽合同关系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赵某在庭审中辩称,车床系原告工作人员捆绑,原告也有过错,自己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赵某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理由是本案原、被告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方不能证明其违约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其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当事人约定外,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仅有不可抗力一项。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系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针对的是双方违约对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合同法中并无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规定,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无法律依据。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在侵权责任章节中,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二、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规则或混合过错规则,英美法上则称之为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原则,它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利用自己的设备、人工、技术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吊装任务,因其在吊装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使车床坠落,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床系原告的工作人员捆绑,原告的工作人员捆绑行为亦是导致车床坠落的一个原因,原告亦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无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在赔偿权利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让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妥当,否则等于赔偿权利人自己的过失所引发之损害转嫁给赔偿义务人,学界通说亦对违约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援引上述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赵某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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