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方面 1. 违规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4. 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5. 超标准收取、缴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6. 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7. 违规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8.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9. 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0.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11.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1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14. 自行设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重复发放奖金。 15. 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 编辑:许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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