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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职场孺子牛 2022-02-11

出版合同常见知识点

1、出版合同的定义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人就出版事宜与出版人所达成的协议。出版合同的标的是作品,包括著作、译作、剧本、乐谱、绘画、书法、地图等。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出版合同是图书出版合同。

2、出版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作者转让图书出版的文种、期限以及出版和发行地区。

(3)作者的保证与赔偿以及作品要求。

(4)作者交稿的日期、稿件的形式(注明是手稿还是打印稿),同时约定出版者出书的日期。

(5)版权不属于作者的资料的使用办法。

(6)提供索引和其他补充资料的办法。

(7)作者审读校样。

(8)出版社者自行决定印刷和发行作品的方式与办法。

(9)出版者支付作者稿酬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

(10)图书出版权再转让的收入分配。

(11)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的转让。

(12)送给著译者样书和著译者购书办法。

(13)滞销图书和处理办法。

(14)对竞争性作品的限制。

(15)合同的转让。

(16)修订再版。

(17)脱销和绝版。

(18)优先选择权。

(19)废约及违约责任。

(20)发生侵权事件的处理办法。

(21)争议的解决办法。

3、著作人可否一稿多投

出版合同除了图书出版合同以外,还包括报刊出版合同。在报刊出版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一稿多投”的现象,这其中的原因:第一,投稿者在法定时间内一般很少会收到稿件刊用的通知,这其中又有其客观原因存在,主要是报社来稿量较大,稿件时效性强,不可能对每一件来稿都发出是否刊用的通知。另外,编辑在处理稿件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等到决定刊用稿件时已接近排稿时间,基于这些原因,使得作者往往不能在法定时间收到刊用通知。第二,作者为提高用稿率而采取“广种薄收”的方式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否违法,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有关条文中体现了禁止“一稿多投”的精神。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投稿者不能一稿同时多投,但过了法定时间可以向其他报社或杂志社投稿。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报刊出版社往往在杂志扉页或征文启事中发表诸如“勿一稿两投,来稿一般不退;三月内未见刊用,可自行处理”一类的声明。此类声明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双方另有约定”的规定?由于对以上法律问题的认识不同,双方当事人极易为此引起合同纠纷。

4、出版合同履行阶段有哪些欺诈陷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毁约、违约、合同纠纷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会造成合同利益实现方面的障碍。

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是最常见的不遵守合同的行为。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稿,出版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出版作品等。

未按合同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是引起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

除此之外,还有著作权人违背有关专有使用权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限范围内又将同一作品使用权授予他人;超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范围,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删节等;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故意毁约,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终止合同等,都有可能使双方或单方利益受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千万不要以小利而忘大义,因为这不但是义利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合同利益实现的成本高低问题。当事人常常因自己不守法或者违约而付出过高的成本,赔付较多的金钱,耗费更多的心力,这些都是合同利益实现成本过高的原因。与其如此,当事人不如改变思路,抛弃逐小利而花大价钱的非经济性的行为习惯。当我们真正调整了版权观念后,做好事前防范、事后监控,我们有理由相信由此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会越来越少。

签订出版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出版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纸、杂志社刊登作品的除外。对于一般的出版合同,即出版社向作者约稿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作者赋予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为,出版权是作者的权利,出版社若不能证明作者已赋予自己专有出版权,法律就推定该项权利仍归作者所有。书面合同可以把作者的授权确定下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2、应要求作者保证作品权利的完整性

作者若交付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社一般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出版社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但是出版社进行这种证明时往往比较困难。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出版社要力争在合同中写明作者的权利保证条款,即作者保证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完成的,不存在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这样,如果作品出版后,被第三人指控侵权,出版社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的这一条款向作者追偿。

而仅仅以出版合同中的作者权利保证条款也不能免除出版社的对外责任,出版社还须采取一些措施,在日后出现侵权事实时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例如保存作者的原稿,证明自己对作者的稿件没有进行增删,自己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则可对外免责。

3、应尽量避免签订“出版权在出版后即归出版社所有”的条款

出版权的转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涉及,《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原因在于出版权主要是作者的一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基于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产生的,把出版权这种人身权利为主的权利转让,与人身权的性质不符。因此,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不超过十年。

在实践中,如果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权在出版后即归出版社所有”这样的合同条款,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作者毕竟有处理自己的作品的权利。作者在签订类似条款时,须注意转让费的金额不能过低。如果转让费过低,仅相当于稿酬,这对作者是很不利的。

4、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的转让

如果著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应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著译者,并应按下列比例向著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改编75%;翻译75%;表演75%;播放80%;录音录像80%;摄制影片80%。

5、明确废约及违约责任

如作者不按时交稿、审阅和退还校样,拒绝修订作品,也不同意他人修订,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版者有权废约和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版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出版作品,拒绝重印,不按时支付稿酬,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作者有权废约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图书不能出版的,出版者应支付著译者50%~70%的基本稿酬。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时,都应将稿件退还给著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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