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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新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15.4%,影响有多大?

 得一策APP 2022-02-11

本文3830个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2020820日下午三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下两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那么,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都集中分布在哪些省,借款金额多少,利率多少?本文通过大数据分析引领大家了解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概况。

2017年-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概况

检索条件与特别说明

数据分析来源自法意——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

筛选策略:案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7-2019

案件数量:4501055

当事人数量:11852731

数据采集时间:2020824

有效百分比:频次数量占所有有效样本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案例。

样本说明:(1)本文是基于大样本(非全样本)的大数据分析;(2)本文通过智能算法抽取各项分析维度的提全率和提准率约为95%-98%

1
2017-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布

数据显示,2017-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2
审理法院所在省市

(有效数量:4485210,百分比:99.65%

审理法院所在省市

数量

有效百分比

河南省

426170

9.50%

浙江省

393861

8.78%

江苏省

364818

8.13%

山东省

250682

5.59%

广东省

249313

5.56%

福建省

246577

5.50%

安徽省

233595

5.21%

湖南省

207346

4.62%

河北省

193307

4.31%

四川省

187755

4.19%

(截取全国排名前十省份的数据)

数据显示,2017-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河南、浙江和江苏,三省相加占比为26.41%

3
当事人性别

(有效数量:10228907,百分比:86.30%) 

当事人性别

数量

有效百分比

男性

7221784

70.6%

女性

3007123

29.4%

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主要为男性,占比70.6%;女性占比29.4%

4
借款金额

(有效数量:2886484,百分比:75.69%

借款金额

数量

有效百分比

100000

214208

7.42%

50000

204157

7.07%

20000

171030

5.93%

30000

153022

5.30%

200000

130363

4.52%

10000

116361

4.03%

40000

88157

3.05%

300000

81096

2.81%

60000

74248

2.57%

150000

66172

2.29%

数据显示,借款金额频次最多的是,10万、5万和2万,其他借款金额分布较分散。

5
是否约定借贷利息

(有效数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是否约定借贷利息

数量

百分比

1794482

40.24%

2664508

59.76%

数据显示,40.24%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了借贷利息,另外59.76%的纠纷没有约定。

6
民间借贷利

(有效数量:1892871,百分比:47.41%

民间借贷利率

数量

有效百分比

6%

325568

17.20%

24%

306082

16.17%

2%

235249

12.43%

1.5%

60552

3.20%

1%

20563

1.09%

(截取利率数量排名前五的数据)

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利率排名前五的是6%24%2%1.5%1%

7
是否约定还款时间

(有效数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是否约定还款时间

数量

百分比

1899229

42.59%

2559761

57.41%

数据显示,42.59%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了还款时间,另外57.41%则没有约定。

8
是否涉及担保

(有效数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是否涉及担保

数量

百分比

810412

18.17%

3648578

81.83%

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担保的占比18.17%,大部分纠纷不涉及担保。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林月春与黄泽壮、刘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截取) 

原告林月春与案外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泽壮与被告刘海华系夫妻关系。201628日,被告黄泽壮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兹借到林月春女士37万元,从201711日开始算利息,如果每个月付利息即2.8%计算,如果按每年算利息即3%计算(每年要结清一次);借据人黄泽壮”等内容。20194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主张2011年被告因需向其借款,当年其出售自有房屋具备出借能力,便通过其丈夫张某代其向被告黄泽壮转账出借30万,2014年原告又向被告黄泽壮转账出借10万元,期间被告偿还了约12.4万元的利息,后因被告无力偿还,故双方于20162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长期租用两被告位于三亚市南岛农场的土地以抵扣38万元利息,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8万元赎回该地,故双方于201628日对借款数额重新核对,确定被告实际上共向原告支付的19.2万元中16.2万元为偿还利息,3万元为偿还本金,即被告尚欠本金37万元,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了涉案《借据》。对此主张,原告提交了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及收据的复印件为证,经核对,房屋买卖合同载明出卖方为张某,房款为210万元;协议书载明甲方愿意把三亚市南岛农场土地给乙方长期使用,费用为38万元等内容,被告黄泽壮、刘海华在甲方处签名,原告林月春在乙方处签名;收据载明黄泽壮确认已收到土地使用费38万元现金。庭审中,原告表示《借据》上约定自201711日起计算利息,系因双方为朋友关系,故免除了将近一年的利息,但出具《借据》后,被告未向其偿还任何款项。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表示明确要求将利息利率调整为按月息2%即年利率24%计算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收据、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及收据的复印件等为证,佐证了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经过由来,之后双方于201628日对借款数额重新核对,被告黄泽壮向原告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根据借据载明的内容,可见双方仅约定了自201711日起计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即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黄泽壮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泽壮偿还借款3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被告未能在201711日之前清偿所借款项,故按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计算利息,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即利息应以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黄泽壮、刘海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泽壮、刘海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月春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

二、被告黄泽壮、刘海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月春支付利息(以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期付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98元(原告林月春已预缴),由被告黄泽壮、刘海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案中,原告本来是按照月息2.8%,若按每年算利息即3%计算,但是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计算利息,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此案件如果按照820日实施的新规来看,原告只有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即3.85%415.4%,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按借款时间三年算,本金37万,原来利息可拿到26.64万,现在只能拿到17.094万,减少了35.8%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何影响?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5年旧规施行后,一些出借人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等方式以年利率6%-12%的资金成本进行融资,随后再以12%-24%的年利率进行放贷,其中利润空间较大。在新规颁布后,加之高昂的资金成本,利润空间将大幅度减少

对于已经通过高息(高于当期LPR4倍)将资金进行出借的借款人来说。若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尚可降低风险;若在新规实施前未提起诉讼的,大概率会面临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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