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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说第8期:2020年《民法典》主题论文汇编|2021年1月

 得一策APP 2022-02-11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有人说,《民法典》将规范人的一生,从生到死,都离不开这部法典。

为了更深入了解学习《民法典》,我们选择了2020年发表的以《民法典》为研究内容的论文,进行汇编。

汇编依据《民法典》编次顺序排序,共收录七位法学大咖论文。





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分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
【来源】《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关键词】真实物权;判断标准;公示机制;客观事实;《民法典》物权编
【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摘要】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决定了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故扩充合同编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增设“准合同”一节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合同订立制度方面,应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且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制度,先期谈判中的允诺不宜视为合同条款。在合同效力制度方面,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规则仍需完善,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履行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和情势变更制度,规定清偿抵充规则和以房抵债协议。在合同保全制度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合同保全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宜同时主张。在合同的变更制度方面,应当肯定和鼓励金钱债权的转让,应删除现行草案中“通知规则的例外条款”;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时,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加入提出异议,或者明知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还应当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应当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地位,确认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并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且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应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救济精神损害,完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规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调整制度,并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
【关键词】准合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保全;合同解除;违约金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
【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得其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与严谨,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体系结构类型,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法法典化进程的重大贡献。独立成编的体系顺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为具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周全的行为规则,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裁判规则。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人格权与主体资格是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法无法对人格权的内容,效力,行使,保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专享的权利,法人不应当享有人格权,但在《民法典》已经明确作出法人人格权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应当理解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营利法人的商业利益与财产权益。荣誉权的客体不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进而荣誉权不可能是人格权,将来修订《民法典》时应当将其删除。《民法典》人格权编仍存在不足与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私权;主体资格;法典体系
【来源】《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
【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一些问题争议比较大,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问题、忠诚协议的认定问题、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离婚时经济帮助涉及的有关居住权、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规则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赠与;忠诚协议;居住权;继父母与继子女
【来源】《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

《民法典·继承编》:编纂争议与制度抉择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关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与质量,牵涉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理念传承与制度完善。若要编纂具有本国特色与本土情怀的《民法典·继承编》,则需关注继承民俗与继承习惯,回应继承需求与继承关切,借鉴域外继承立法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走向。继承立法并非仅是单纯的制度架构与模式选择,而是融合了理念,传统,希冀,情怀的价值抉择与利益博弈。故《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即通过编纂定位,实现功用价值,追求内在价值:通过争议抉择,拓展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直系姻亲的继承地位;通过制度补益,修正继承行为,更新继承习惯。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编纂争议;制度抉择
【来源】《法学论坛》第1期

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要改进。改进的重点,一是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四是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通过这些改进,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从民事责任法向债法属性的回归,实现了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分离,使我国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权利损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补救。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改进;重点;适用方法
【来源】《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7、大咖说第7期:法学实证研究论文提要汇编|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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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咖说第2期:法学实证研究论文提要汇编|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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