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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是如何拯救地球的?

 得一策APP 2022-02-11

除了超级英雄外,还有一群人在为拯救地球而奋斗,他们没有超能力也没有高科技装备,他们的武器是法律。如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公益组织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起诉环保公司和淘宝;检察院也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起诉了59名非法捕捞、买卖鱼苗者。法律除了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也可以用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而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4月22日既是“世界地球日”又是“世界法律日”,下面我们一起来通过类案,看看法律人如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何拯救地球吧!

为更好的保护地球,环境公益诉讼一直在发展

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到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一步步助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发展。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2018年1月-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952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78448件、提起诉讼2560件。其中,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847件,占54.56%。

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们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5.3万件。

最高检发布2020年数据表明,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同比上升19.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83744件,占比最高,为55.4%,同比增加0.8个百分点。

类案检索报告

      

生态破坏、环境污染

检 索 人

法意科技

检索时间

2021-4-20 9:45:13

案情要素

环境公益诉讼、违反《环境保护法》

具体案件分析

1
公益组织vs“作弊”的环保企业

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产品为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产品,已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讼请求:速美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速美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淘宝公司对速美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二者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2亿元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相关费用。

要 

法院认为,速美公司宣传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淘宝网已尽审查义务、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结果

一、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二、速美公司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相关工作人员必要开支等15万元。

三、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款项专用于我国大气污染环境治理)。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1民初1269号

2
检察院vs破坏长江生态的59人

2018年上半年,董某山等非法捕捞者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而王某朋等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进行收购,秦某兵在明知王某朋等人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

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诉请:判令王某朋等59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鳗鱼苗所造成的资源和生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要 

法院认为,董某山等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朋等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裁判结果

一、王某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

二、秦某兵、董某山等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苏01民初2005号

3
公益组织vs污染沙漠的企业

瑞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

公益组织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环境并通过验收,赔偿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绿发会为维权而支出的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在庭前会议和调解过程中,绿发会通过实地查看,审核瑞泰公司治理整改证据材料,认为瑞泰公司经过治理整改,停止了非法排污,环境污染的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已经消除,其它治理整改工作经多级环保部门组织整体验收通过,实现了绿发会的诉讼目的。对于其它诉讼请求也愿与瑞泰公司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万元费用,用于本地环境服务功能修复;承担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宁05民初17号

4
检察院vs污染京杭运河、苏州堤的企业

鸿顺公司多次被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鸿顺公司将被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要 

法院认为,鸿顺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裁判结果

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苏民终1357号

5
公益组织vs4家污染土壤企业 

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储某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储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某及以上4家涉案企业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要 

法院认为,本案中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结果

储某及涉案的4家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1
起诉方的特点
从上面的几起类案我们看到,起诉方既有检察院又有公益组织。

目前提起环境相关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裁判结果特点
我们从几个类案可以看到裁判结果中,赔偿的内容都很特别,赔偿的费用都是用于环境的保护及治理,而起诉方如类案1、3、5中的环保组织,是不可以通过诉讼来牟取经济利益的。

虽然公益组织不能从诉讼中牟利,但是其诉讼中相应的合理、合法支出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另外,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普通人如何拯救地球

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之外,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三大类型:

污染型环境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破坏自然资源型环境犯罪:包括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

危害生态平衡型环境犯罪: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 

将环境保护内容写进刑法里,可见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十分重视,那么普通人要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为保护地球做贡献呢?

参与植树、解约用电、低碳出行、解约用水、节约用纸、减少塑料袋的使用等举手之劳,都可以更好的保护地球,另外遇到相关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为保护地球尽一份力。

保护地球,敬畏法律,从今天做起,从每一天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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