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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陷阱,拒绝“套路” ,向年夜饭“霸王条款”说“不”

 得一策APP 2022-02-11
又是新年辞旧岁,春节历来是中国人最为重视的传统节日,而年夜饭又是家人团聚的温情时分,没有什么比团团圆圆围坐一起享受地地道道的年夜饭更具年味了。还有10天就是除夕了,今年的年夜饭预订了么?随着年夜饭形式花样翻新,背后各种小心思小套路层出不穷,而那些商家的“理直气壮”和“理所应当”其实都是“霸王条款”。


要点够的“进菜价”

有的餐厅规定年夜饭必须选择“进菜价”9800和8800元,而且要足额点够。还有的餐厅按照人数规定了套餐价格,6个人必须购买2188元的套餐,12个人必须购买4188元的套餐,还要多加10%的服务费。在除夕当天消费,只能预订套餐,并且需要在预订时就缴纳全款。
遇上年夜饭这么一个特殊时间,商家又明目张胆地提出了最低消费,或者用只提供套餐、按位收费的形式,甚至巧立名目的进菜价等,都涉嫌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造成不公平交易,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就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年夜饭只能选择进菜价或无法点菜只能定套餐这一霸王条款,无任何法律效力。

年夜饭价格竟是平时均价的N倍


除夕“进菜价”9800和8800元,而平时人均消费是除夕的30%;平时人均消费321元,但十人年夜饭套餐却要8888;人均200元,除夕翻N倍等等。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年夜饭有合理的涨幅是符合市场交易习惯的,但如果出现不合理涨幅且伴有强制消费,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饭店在春节期间任性涨价、借机宰客,有违市场伦理,应加大对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的监管打击。

订金?定金?傻傻分不清

还有很多餐厅会在消费者预订年夜饭时收取一笔定金,且声明定金不退。但由于预订年夜饭大都要提前一段时间,消费者很可能会临时改变行程,如果不退定金,消费者就只能吃“哑巴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与“订金”,看似相同,其背后的含义和法律责任却不同。
定金”有担保的作用,且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商家违约,会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就不会返还“定金”。
而“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无论商家或者消费者违约,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去执行。消费者在付款前一定要参考行程安排,谨慎选择。

“限时吃”和“超时费”

年夜饭不仅被强制分为上午场和下午场,还要限制吃饭时长,超时竟然要收取超时费。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前提。消费者有选择服务、时效等权利,“限时吃”和收取“超时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单方面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而不当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同样侵犯了消费者合理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价格法》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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