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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可否办理公证

 山空云静 2022-02-11


2022年第5期

拉丁鹰公证研究会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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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双方拟约定,如果男方出轨,家庭全部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请问: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可否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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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本案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一、依目前通说,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有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二、对于自然债务条款,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受领保持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果,由当事人依意愿自治原则决定是否签署和公证。

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得以诉讼的方法请求强制履行,但债务一旦履行,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并保有该受领效力的债务。我们认为,自然债务条款具有可公证性,原因在于自然债务条款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而且自然债务虽然存在效力瑕疵,但是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经公证的自然债务条款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仍有存立证据和进行法律辅导的效用。对于自然债务条款,公证机构应当尽到咨询义务,告知当事人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签署该条款和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一般地,当一方违背忠诚协议时,可以由另一方进行有一定金额的赔偿,不宜规定“净身出户”等类似条款内容。本案中,如果男方出轨,家庭全部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有违公平原则,不建议设置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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