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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李学勤先生《〈奏讞書〉續論》札记

 昵称46496098 2022-02-12

1、乞鞫

《晋书》云“二岁刑以上,得以家人乞鞫”。不知出土文献是否有新材料。汉晋或同。

2、磔笞

如李先生论,则“磔笞”,是张开打,那么一般就是不张开打了?二者之区别何在?实,误也。

《礼记·月令》“旁磔”注云“攘也。”可知“磔笞”乃是如“冯妇攘臂下车”一般,褪去衣服而笞也。笞刑,本是最微末之刑,重在让被刑者羞耻悔过。《汉书》云“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此景帝又减轻刑法也。然如不褪去衣物则或有衣中加垫,又更轻之者,笞与不笞无异。本案则“血下污地”,尤见滥刑之惨。

而“磔讲地”,“磔”原意是如段注“攘,推也。推手使前也。古推讓字如此作。上曲禮注曰:攘古讓字。許云:讓者,相責讓也。攘者,推也。”而“攘”又有排斥、排擠之意。如《公羊傳·僖公四年》“桓公救中國而攘夷狄。”《楚辭·東方朔·七諫·沉江》“正臣端其操行兮,反離謗而見攘。”可见“磔讲地”就是把讲推到地上。

3、白徒

白徒,即白身,平民,此处非徒兵也。如《汉书·邹阳传》云“今吴楚之王练诸侯之兵,敺白徒之众,西与天子争衡, 济北 独底节坚守不下。”又如,《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云“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又如,《管子·七法》云“是故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卒练士击驱众白徒,故十战十胜,百战百胜。”

  读李学勤先生《〈奏讞書〉初論》随笔(补写版)附一条

       3、奚

如李先生论,则可推知法律文书不严谨。然《周礼·天官·冢宰》云“酒人俺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郑玄注云“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 ”也就是说,汉代人认为“奚”是女性官奴。《奏谳书》我没有,不过本文李先生所举的例子都是私人女奴。段注云“按隸與僕義同,皆訓坿箸,故從隶”。则,称“隸”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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