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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列】刑事辩护中对于证人证言审查方法

 见喜图书馆 2022-02-13


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口头表达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我们通常归类为“传闻证言”。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所做的传闻证言,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但在法庭例外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有条件的采纳传闻证言,这被称为“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或者是传闻证言,符合法定条件都具有证明能力,也可以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法官不在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关注的是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证人证言的形成与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具有不可分割性。证人通过耳闻目睹,感知犯罪事实的全部过程;证人利用嗅觉感观,闻到特定的气味;证人利用触觉感观,感知到某一物品、人体的特征等等。证人对于这种事实形成直观印象,对于感知的事实信息加以储存,这种方式形成的信息,也必定会受特定的环境、时间长短、个人能力高低等等主观或者客观条件的影响,必然也导致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不确定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不真实,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为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我国确定了不少证据排除性规则,在《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这些规定并非都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量刑证据讲究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的事实清楚,对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质证尤为重要。

根据司法实践,审查证人证言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主要分为直接看到、听到还是间接得来,如果是直接看到、听到,还要进一步审查证人的听觉、视觉是否受到外界的客观条件影响,在记忆中是否出现偏差。如果是间接得到的,需要考虑在转告中可能失实,甚至是真实性全无。本律师经办的一起“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中其中有证人陈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有听说黄某是下注的大庄家,我是听我朋友说的,我无法提供我朋友的具体信息”;证人李某陈述:“全镇都知道他是大庄家,但是我没有在他那里下过单”;这种能够直接感知的人没有证言,也无法找到他来作证,就应当对间接的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道听旁说、街谈巷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查证人作证能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不能作证的人有以下三种人:


 三、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

对于那些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我国证据法向来较为重视,并对其做出过一些限制性规定。根据经验法则,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往往会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其可信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社会生活的经验和人性的法则决定了证人会因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选择自己的立场,难以保持其证言的客观性。

例如本律师经办的一起“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被害人的妻子、弟弟、父亲的询问笔录用于佐证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同时提供与被害人有相应上下级领导关系并且存在巨额债务关系的陈某询问笔录陈述:“听他说被打了”,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实际书证、物证、监控录像佐证,本律师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实案件存在“非法拘禁”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如果发现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时,在对其证言进行质证是应当提请法庭注意,同时要求控方出示其他能够与证人证言印证的证据,否则可提出不予采信的质证意见。


四、审查证人是否受到不良场外因素影响

所谓不良场外因素影响,是指是否收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况,其提供的证言有可能不真实。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应当查清证人证言是否受到不良场外因素影响。尽管有时候不便于查实,但这个确实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若侦查机关询问笔录有“你交代陈某的走私事实,我们可以为你办理取保手续。”等等类似的引导性供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作出的不真实的的表述,这一些都是值得特别关注,对于是否采信可提出质证意见。


五、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

对于证人证言的内容进行质证时,除了审查“证据三性”以外,对于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还可以运用相反或者矛盾的证据提出质疑:

1、在同一份证言或者同一证人的证言中寻找问题。

控方由于受其追诉职能的影响,在宣读证人证言时,一般只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可以申请控方出示、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或者自行在庭审宣读,引起法庭注意。

2、在多份证据中寻找矛盾点

例如,本律师办理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中,被害人一直声称被非法拘禁在犯罪嫌疑人公司14个小时,被害人亲属也陈述被害人被非法拘禁了12个小时,但是其他证人李某证实:“收到被害人的电话告知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拘禁,便去到犯罪嫌疑人公司等了3个小时被害人就出来了。”如果控方只出示被害人本人的陈述,而对其他证人陈述的细节予以忽略,辩护人便可以用李某的证言对抗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经验法则,即被害人没有陈述具体拘禁的方式、看守的人员、轮值的过程以及被害人全程可以用手机对外联系等细节,对控方指控的非法拘禁事实予以反驳,提出质疑。

3、有其他客观性更强的证据反驳证人证言。

例如,本律办理一起“虚假诉讼罪”一案中,被害人一直声称其向犯罪嫌疑人借款时候,犯罪嫌疑人让其签订了大量的空白合同,合同上没有注明出借人、利息约定、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是根据卷宗内容显示,被害人所欠的所有借款合同内容均系通过电脑打印上去的,没有任何空白手填的内容,在本律师查阅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开庭笔录时候,被害人当庭也对于借款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并表示自己是无力偿还。对比证人证言,客观性更强的书证、物证更能得到法庭的认可,辩护人可以将证据的明显漏洞对抗控方的指控。

诚然,对于证人证言还能通过形成笔录的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有刑讯逼供、同一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不同证人作出的笔录中、证人的身份、诚信度等等方面进行审查,本律师在本文中就不再累述。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积极的从多角度分析案件,竭尽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我们办的不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的一生。

来源:邦仁律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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