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0 12:49:04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了旧城改建应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改建旧城区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因此,城市的现代化离不开城市的历史文化。历史文化遗产就是城市的品牌和个性,是城市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气质,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旧城区改建是在原有基础上对城市规划安排进行新的调整,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改建的过程不应当是完全推倒重来,而是在保持、继承历史遗产和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旧城区的实际,推陈出新,调整旧城区中不合理的布局规划,使其更为合理并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2)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在拆迁和重建的过程中,应当合理确定拆迁范围,不能将旧的设施建筑一概拆除,而是要保留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和能够继续使用的公共设施。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利于节约城市用地和改建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不可能一次性将所有危房与落后的基础设施都列入改建计划,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甚至会造成城市各项规划的混乱和无序,给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必须按照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市可以提供的财力、物力、人力,采取多种途径和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从而保证旧城区改建工作有序地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