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常见知识点1.联营合同的概念 联营合同,是指在联营各方和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合同有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和合同型联营合同三种形式。 2.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1)联营合同是要式合同。 联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联营主体、联营目的、项目、出资内容、损益分配方法、有效期限等。 (2)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企业或事业单位。 联营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联营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企业单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企业与事业单位,但不能是两个以上事业单位。事业单之间不能订立联营合同。 (3)联营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目标。 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无论是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还是合同型联营,联营合同当事人的目标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联营各方有着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共同的经济利益。 (4)联营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在联营合同中,联营各方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均可分享利益,因此联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联营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又称为诺成合同。 3.法人型联营合同当事人应负哪些违约责任 法人型联营合同的联营方负有按合同约定出资的义务。如果联营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出资,即构成违约。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型联营合同当事人要负哪些违约责任 (l)合同型联营合同的联营方无理干涉他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合同型联营合同中,联营各方应当服从统一管理,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为由干涉他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的联营方应赔偿由此给联营他方所造成的损失。 (2)合同型联营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协作义务。 在合同型联营合同中,联营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如果联营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等方面的协作,即构成违约。由此给联营他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的联营方承担赔偿贵任。 5.联营合同与租赁经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对联营期间各自投入的资产联合使用,在经营中,其财产权和经营权都未转移,所得经济利益或经营亏损,按约定份额共同分配或分担,或分别分担。 租赁合同,是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将企业或一定的标的物(如营业室、厂房、车间、场地、设备)交付承租方。出租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转移给对方,然后按约定向承租人收取定额租金。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自主独立经营,经营收益自得,亏损自负,与出租方无关。但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有监督权,如发现违法经营和违约行为,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签订联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通常,订立联营合同会存在一些风险,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范围限定在“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中也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得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得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联营解答》的有关规定,下列主体具备联营合同主体资格: (1)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如法人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或私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联营合同后经法人追认也认为有效。 不具备联营合同主体资格的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和隶属于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 (2)公民个人。 2.审查联营合同的内容 (1)法人型联营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联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营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各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盈余及亏损分配的比例或标准;组织机构及其权限行使;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合同的修改程序。 (2)合伙型联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各方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期限;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职权;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标准;能否中途退伙及中途退伙的法律责任;合伙经营的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伙期限。 (3)协作型联营合同的主要条款:联合经营的范围;联合经营的目的和宗旨;协调组织机构的设立方式、权限、经费来源;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联营期限;参与或退出联营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 3.审查联营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企业自愿参加联营,成为联营的一方成员,就应当恪守信用,履行联营的义务。然而,有些联营企业在签订联营合同时缺乏诚实信用的合作精神,为了实现各自的私欲而临时捏合,虽然在形式上联合了,却迟迟不履行合同。更有一些企业名为联合,实为骗钱,或者趁人之危,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条件。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订立联营合同时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联营方的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包括对方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金额,对方现在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 (2)对那些实际履约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厂房、机动车辆、生产设备等抵押方式及第三人保证方式。 (3)监督联营事务的操作,如对拨款的用途进行查证监督,一有不当立即制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审查联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联营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余分配、风险责任等都应在联营合同中注明。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联合经济组织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未领取营业执照即进行经营活动的,联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不同类型的联营企业,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也不同。按《民法通则》和《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紧密型联营组织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实质上是法人合伙,联营各方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按合同规定负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没有组成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具备法人条件,按规定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核算形式”一栏中须注明“非独立核算”。 对于没有经营资格和行为能力而骗取工商登记执照与他人联营的,应确认为联营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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