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末,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对比目前在实施的规定,有不少重大调整。 一、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调整。 扣分减少的共有 9 项: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9 分;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9 分; 3、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3 分; 4、未取得小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9 分;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9 分; 6、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旧版扣罚 9 分降低到 3 分; 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旧版扣罚 3 分降低到 1 分; 8、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旧版扣罚 12 分降低到 9 分; 9、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旧版扣罚 3 分降低到 1 分。 扣分增加的共有 3 项: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旧版扣罚 2 分提高到 3 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旧版扣罚 2 分提高到 3 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由旧版扣罚 6 分提高到 9 分。 增加记分条例 1 项: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触发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的扣除 12 分。 删除记分条例 6 项: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3、以欺瞒、欺骗的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5、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6、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正式取消 AB 驾照 ' 扣 12 分降级 '。 严格对待多次记满 12 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 12 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三、新增 C6 驾照。 在本次修改草案中,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公安部明确 ' 增加驾驶轻型牵引挂车所需要的 C6 驾照 '。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有 C1 或者 C2 驾照一年及以上的,且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才可以申请增驾 C6 驾照,申领年龄在 20-60 周岁之间。 四、驾照消分处罚加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七点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 12 分。 五、部分增驾不再考科目一和科目四。 对持有 C2 驾驶证增驾 C1,或者持有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F → D&E,E → D),只需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不用再考科一和科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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