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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猥亵儿童行为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

 夏日windy 2022-02-14
关键词:刑事,猥亵儿童,网络,其他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作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刑初114号(2018年5月28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终455号(2018年9月25日)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作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现已查明被猥亵儿童达31人。
2016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某公司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在被告人蒋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裸聊视频等证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作出(2018)苏0102民初1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1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不良欲求,明知被害人曹某、李某某、龚某某等多人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虚构身份;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想成为童星的心理,施以哄骗、引诱等手段,让多名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作出淫秽动作,以满足其淫欲;该猥亵行为虽系通过网络,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上述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及冒犯了女性性羞耻,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社会危害性相同,应当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符合“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律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上述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结合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后的表现、侵害的对象及危害后果等情节,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及隐私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公序良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案例注解
一、“网络猥亵”的性质认定
网络型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故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通过网络迫使或诱骗30余名女童作出淫秽动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猥亵儿童罪中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判断猥亵儿童的“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从蒋某某诱骗被害人的数量上看,多达30余名,且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被告人的行为次数来看,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从其猥亵内容来看,被告人蒋某某诱骗被害人摸弄胸部、掰开下身、用手指插入阴部等,对被害人幼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多名女童出现心理变化大、性格变内向或者叛逆,甚至有想自杀的想法。故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
近年来,猥亵儿童、性侵儿童等案件频发,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社会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王萍,徐莹莹,杨锦强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周侃,朱卫国,相媛媛
编写人:王萍,王婵,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图片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李玉萍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第一版,P94-97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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