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有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注销,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注销,仲裁、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本期就通过几个改判案例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单位在一审期间注销,法院驳回职工起诉,依据不足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法院应依法追加经营者 一、单位在一审期间注销,法院驳回职工起诉,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已经于2019年9月2日注销,A公司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L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A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注销后,L已经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对A公司在注销前是否依法清算进行审查,即以公司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L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L已就本案纠纷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亦就本案纠纷进行了实体处理,A公司系在本案一审期间注销而非在L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注销,一审法院以L在一审期间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当事人不符合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为由不予准许,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L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7454号】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法院应依法追加经营者 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但其不具备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其债权和债务实际上由经营者享有和承担。如果在劳动仲裁或一审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应如何处理?影响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吗? 【一审法院认为】 A养生馆已经于2019年5月10日注销,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驳回L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但其不具备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其债权和债务实际上由经营者享有和承担。本案中,A养生馆已经于2019年5月10日注销,其字号已经消灭,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责任的统一性,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经营者王强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L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审裁定驳回L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106号】、【(2020)鲁02民终107号】、【(2020)鲁02民终1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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