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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主播“佣金”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再看此公告!

 税和湛蓝 2022-02-14

                                             文/蒋玉芳

    上述公告来源于抖音官网的“抖音电商学习中心”。初次看到是在公众号“税筹圈”。根据线索查询,真有此公告。此处我们不关注公告中的其他(各种瑕疵),只关注可用信息:

1. 可在抖音(电商)直播平台发布作品的创作者,既包括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主体”;也包括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纳税人。  

     而未经(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纳税人,根据《民法典》就是个人(《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包括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2. 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的创作者,需要同时以企业主体进行精选联盟平台账号主体信息认证

     这里的企业主体,登记类型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即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所以,精选联盟平台限定的“企业主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这是平台的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关。

3. 创作者认证信息变更升级为“企业主体”后,创作者需以变更后的市场主体(企业)进行费用收支,包括收取推广费。自2022年02月11日后,符合条件但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变更的创作者,平台将采取限制提取推广费、关闭电商权限等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创作者以“企业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与精选联盟平台电商平台)签订直播运营协议,且需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费用收支,包括收取推广费。这时,不论谁(主播)在此直播间直播带货,直播取得的“佣金”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应当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

     至于主播取得的所得的性质,根据主播是否与“企业主体”存在雇佣关系来决定(如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当然, 未经(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纳税人,即个人在抖音注册个人账号,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取得的佣金,则属于主播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参阅:

   实务︱判断一项所得的性质,步子不能迈的太大(二)

   主播“佣金”,可以是个人其他经营所得吗?

   主播“佣金”,属“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从三份资料可作判断!


     上一篇 “这种方式,主播“佣金”可以不是劳务报酬?” 我们提到,老师认为个人注册的账号上直播,当此个人账号(指大V的)或头部个人账号已评估作价,投资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时,直播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归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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