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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龙哥带货谈谈主播涉税的问题

 左岸金戈财税 2022-11-21 发布于广东

罗老师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看了招商证券那份著名的调研报告之后,我决定做电商直播了。虽然我不适合卖口红,但相信能在很多商品的品类里做到带货一哥。“ 据新闻报道,罗永浩已经与抖音正式签约。同时罗永浩抖音认证信息为“交个朋友科技首席推荐官”。利用企查查检索“交个朋友科技”,查到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由黄贺100%持股,郝浠杰担任监事。二人之前分别担任快如科技的资深产品总监和首席产品官(快如科技是罗老师聊天宝背后的公司)。

对于罗老师开启直播带货,网上吃瓜群众不少,有人评论:“昔年十大网红,今日带货一哥?江湖还在,物是人非。一龙恒久远,相声永流传。”罗老师回复:“网红难久远,一龙永流传”,有人评论:“莫名的伤感。不知道是中年老男人的妥协还是你变了。”罗老师回复:“MD,到时候你不要血拼得太失态!切”。有人评论:你还是说相声比较好”,罗老师回复:“你还是被拉黑比较好。”

关于罗老师彪悍的人生,他说他不需要解释,但是作为财税人士试图从税务的角度,来做一些关于直播带货的涉税解释。

首先有人肯定会问:“为什么罗永浩搞直播又要搞个交个朋友公司呢?难道罗老师的公司还不多吗?”从锤子科技公司到快如科技公司,到交个朋友科技公司,罗老师每一次跨行业创业,都会开设一个公司,罗永浩不变的是一直在开设新的公司,变化的是以前锤子科技法定代表人是其自己,后来因相关诉讼案件,罗永浩被限制消费令,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老罗学聪明了,后续开设公司,自己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人会问:“这和税有什么关系?”, 太有关系了,网络带货红人李佳琦,其开设的公司是上海李佳琦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这些直播红人和罗老师并不是喜欢开公司,而都是出于背后税的考虑。有人会说:“这都不是什么事,也不是什么秘密,避税需要嘛”。也有人补充说:“纳税筹划嘛,懂的都懂,这是合法的事情,没啥好说的”,如果真是一些人所说的,那么笔者也没必要单独写文章来探讨这个事情了,实际上直播涉税问题,从有直播以来就存在争议,目前也存在混乱的问题,未来如何规范也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对于直播涉税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在不同主体下的涉税情况,否则只是以自己的理解肯定会出错。一般人如果不分体不同主体下涉税情况,会说:“直播涉税有什么复杂的,不就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嘛”。这种简单粗暴的分析肯定是错误的,直播的模式一般来说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个人与直播平台直接签署直播协议方式,一种是主播个人与公会(直播经济公司)签署直播协议,直播公会在与直播平台发生关系,一种是个人开设公司与直播平台签署直播协议。

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所以要分析某个主播收益缴纳什么税,首先需要在不同的主体下进行关系的界定,这种关系一般来说先是界定法律关系。也就是主播个人与相关主体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种是个人模式

那么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呢?个人模式下又分为签约个人主播和非签约个人主播。那么签约主播其收益就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非签约主播就是按照劳务报酬个税?一般来说平台处于法律风险等因素考虑,都会在协议中规定双方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这当然不是笔者想当然的认为,根据裁判文书涉及此类案件信息,在崔红某与延边绯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问题,崔红燕在二审期间主张其与绯红文化公司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为劳务合同,根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或劳务成果达成的协议,合同标的是劳务行为或成果,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务行为或成果,而另一方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而本案所涉《主播经纪协议》所涉直播收入,并非由绯红文化公司直接向崔红燕因崔红燕的劳务行为或成果支付劳务报酬,而是通过案涉第三方直播平台斗鱼直播结算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双方各自分配收入,故双方之间应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应以劳务关系评价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故对崔红燕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如果确定了劳务合同关系,是否税务问题就很好的可以确定了呢?其实不然,直播涉税问题因其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从出现到如今一直就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我们先不谈主播收益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纳税,我们先看斗鱼一个关于主播个人收益的公告:“2014年12月鱼丸奖励发放公告,3、鱼丸奖励按照100KG=100元的比例全额发放,主播需承担该部分税费。根据鱼丸奖励性质划分,鱼丸奖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该部分税务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例:某主播12月鱼丸有效体重为500kg,扣税偶然所得税,实际收入为400元4、本月发放的2014年12月鱼丸奖励以及之后所有的鱼丸奖励都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个人偶然所得税缴纳税费。”

没看过直播的人可能不懂什么叫鱼丸,鱼丸其实就是一种礼物,和其他直播平台开发的礼物飞机、火箭、跑车等一样。当然这种礼物直播平台也会根据需要进行改变,比如斗鱼目前主播获得鱼丸不算其收益的(随着鱼翅礼物、鱼翅收益兑换的上线,【鱼丸】已不再是斗鱼平台的唯一基础道具,【鱼丸】在平台所扮演的角色也逐渐削弱。所以我们希望对鱼丸进行一些改造,使【鱼丸】变成提升直播间互动效果、提升直播间活跃度的一种工具。)。

 

不管如何曾经斗鱼对于主播获得的鱼丸收益,从其公告上我们知道,其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斗鱼当时的规定,根据鱼丸奖励性质划分,鱼丸奖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也就是并没有如上所分析,按照所谓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来对收取鱼丸收益缴纳工资薪金个税或劳务报酬个税,而是认为主播获取的的礼物,按照礼物属性,属于主播个人偶然所得,来纳税。这种解释合理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字面上解释主播的收益必须是和奖有关,但是主播获得消费者的赠送的鱼丸礼物,是否和税法条文一致?还是如其他人分析是“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有人可能会问了:“是不是斗鱼直播平台,对于个人模式下,主播个人获得的礼物都是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呢?”,这个很难说,为何如此说?

一则很多直播平台未按照规定进行涉税处理,比如发生在2017年的补税大案, 2017年,北京朝阳地税局对外公布了一则补税“大案”,某个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因直播平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所以早期很多直播平台并没有依法进行涉税处理,更别说如斗鱼一样,对鱼丸礼物按照偶然所得纳税了。

二则直播平台因为考虑到此块的涉税风险,也可能因为北京补税大案的发生,不少直播平台为了税务风险,同时也为了抢夺主播,对于主播涉税进行了所谓个税保证金的操作。什么是个税保证金?我们从以下这个税案中来看一看。

在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日期:2019-07-12,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民终5576号),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播沈钊的公会,在支付给主播收益时扣掉了6%的个税保证金,但是主播认为公会这种做法不合法,于是双方发生争议。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这种扣发是具有合理性的,其理由如下:

1、关于6%的个税缴纳保证金。在2015年时,网络直播属于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直接针对直播事宜的税务规范,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主播的个税缴纳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还在探索中。白驹公司与沈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虽然不确定,但白驹公司很有可能就是沈钊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当时网络直播刚兴起的时候,管理部门及行业平台都尚未明晰相关事宜,白驹公司更是无法确认是否应该履行该税务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该税务义务,白驹公司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扣除个税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激励沈钊纳税,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们国家的税收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直播平台的税务风险。

2、关于6%的个税缴纳保证金。斗鱼直播平台是于2015年5月从广州迁往武汉并落户在东湖××新区的,针对直播平台、主播个人等的税务问题,斗鱼直播曾在相关政企对接会上咨询过东湖××新区地税局,时任东湖××新区地税局副局长李强以及其他相关领导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采用扣除个税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事后也证明是明智的。

3、从近些年关于主播个税问题的报道来看,更是印证了我们扣除个税缴纳保证金的合理性。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收入3-9亿元,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2018年广东省两会中,省政协委员、来自香港的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

在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中,我们发现这种所谓个税保证金的存在有其背后原因,一是公会这么做是出于风险的考虑,二是在当时情况下,直播平台咨询相关税务部门领导,相关部门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确定性(针对直播平台、主播个人等的税务问题,斗鱼直播曾在相关政企对接会上咨询过东湖××新区地税局,时任东湖××新区地税局副局长李强以及其他相关领导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采用扣除个税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个问题就这么复杂吗?不着急,我们接着来讨论其他模式下主播个税问题。

第二种是公会模式

这种模式是目前很多直播平台的模式,也就是个人不与直播平台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与公会发生关系,这么做直播平台在法律上和税务上都可以规避很多风险,至少在个人模式下个税保证金的问题,在公会模式下不会存在。所以有的直播平台甚至会强制所有个人在入驻平台时,必须勾选入驻哪家公会。那么入公会与直播平台发生关系,公会需要什么条件呢?

我们以斗鱼直播平台为例子,在斗鱼成立公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合法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照、税务登记证照或三证合一证件),2)可开具对公发票,发票项目为【直播服务费】,3)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及以上,4)具备提供优质直播间的软硬件条件,5)按照申请表单正确如实提交资料。同时在斗鱼相关文件中我们看到,“您须依据“公会入驻”所示在线提交各项必须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公会徽章、公会图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在发生客户投诉、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诉讼解决等事项时,您还应向斗鱼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加盖商家公章的纸质复印件。”  从这些个直播平台对于公会的入驻要求来看,都是出于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的考虑。

其他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公会(经纪公司)都有相关规定,如腾讯NOW直播,:“一、新经纪公司入驻腾讯NOW平台机制:1.有意愿入驻的伙伴,请先自行评估是否符合基础要求1) 具备开具“生活服务:直播表演服务费/主播表演服务费,或文化服务:直播表演服务费/主播表演服务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2) 经营范围包含文化传媒、影视创作、音像制作、会展策划等相关业务3) 有丰富的直播业务运营经验或有良好的主播与内容资源,4) 无任何违法、税务、债务记录,未与腾讯及腾讯相关投资企业有过重大合作纠纷”。

从这些直播平台对公会入驻平台要求来看,一是法律风险的转移,二是对于开票发票,而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明,三是对经营范围的特别强调。也就是公会模式下只是直播平台把风险转移到公会上而已,对于主播个人来说,涉税问题仍然是个问题。主播与公会签署的《经纪合作协议》,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在裁判文书网上,不少公会与公会主播就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但是多数公会都会认为只和主播是劳务合同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公会主播个人收益按照什么纳税?按照劳务报酬纳税?太高了,按照工资薪金纳税?一定区间可能比劳务报酬低,但是真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是否后续发生争议,就认定主播与公会是劳动合同关系呢?这方面裁判文书上这类争议可不少。

而且在各大直播平台竞争白热化下,在各直播公会到处挖人,相互挖墙脚的现状下,每个公会对外招主播时,都会在收益扣税方面有所提及,比如保证扣税多少。比如有说只扣几个点的税,比如以上案件中所提及的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样,其按照所谓个税保证金6%扣个税,比如有的公会为了吸引主播甚至还提出0.6%个税模式。很多读者此时在想,这也奇怪了,理论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就算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也不会出现什么6%、3%,甚至0.6%个税的情况呀。这是怎么回事呢? 先不解释怎么回事,先看看有没有这么回事,还是笔者自己想出来这个回事的。

在崔红某与延边绯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我看来看一下公会主播个税计算:“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主播收入计算方法,公司收入为(礼物总收入-平台手续费3%-个人所得税3%)*30%,依据绯红文化公司提供的直播时长及收益明细以及崔红燕提供的斗鱼账户结算中心的结算明细,绯红文化公司2018年7月份的收入约为2478.38元、2018年8月份的收入约为3865.03元、2018年12月份的收入应有1291.02元[(4578.08元-4578.08元*3%*2)*30%]”。

天津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曹伟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再看看公会主播个税是如何扣的:“自2017年3月起,支付方式变更为,由欢聚公司将曹伟的演艺收入全额支付给时尚公司,时尚公司扣除20%分成及个人所得税9.4%后再支付给曹伟。经曹伟、时尚公司双方确认,曹伟于2017年4月、5月的收益分别为252027.72元、109891.91元,共计361919.63元,双方均同意扣除20%佣金给时尚公司,并由时尚公司代缴9.4%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扣除个税前289535.7元,扣除个税后为262319元。”

这些公会主播扣个税的计算,你肯定无法在个人所得税法找到对应法条规定,这些3%,9.4%还有其他标准,都是公会自己制定的一个扣除数。还没等我们弄清楚这些,有人说:“俺们公会不扣一分钱主播个税”。这个就厉害了,具体怎么回事呢?笔者检索到这么一个提问:“你好我是做主播的我们公会老板之前跟我要了7万的发票我怀疑他偷税可以举报他吗”,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大概就明白了,所谓一分钱都不需要纳税的主播,可能其公会就采用这种我们常见的开发票的模式进行操作的。也就是主播获取相关收益之前,给公会找相应的发票,这种找票办法,并不是直播公会才有才用,在当下很多公司所谓的两套账,都是这种模式。

有人肯定说:“这种找发票的传统手艺太落后了,俺们有其他秘诀,俺们不告诉你”,所以找票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那么某些财税人所谓的秘诀又是什么呢?其实不过这几种办法,一是直播公会以成立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核定征收,将税负降下来,二是直播公会不仅以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还根据税收洼地,比如文化产业园区,创意园区,根据这些税收返还政策,也能将税负降低,三是直播公会继续将风险转移,前面不是直播平台将风险转移到直播公会吗?现在直播公会继续转移给另外的公司,比如某某劳务公司,公会签约主播和指定第三方劳务公司发生关系,然后公会和第三方劳务公司发生关系。那么在这些个操作下,各工会对于主播的个税按照什么来呢?这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还是浑水摸鱼各显神通?

第三种是公司模式

有人看到这会说:“怎么扯半天,没有提到罗老师呢?”,此文开篇以罗老师开直播带货为引子,主要是延生探讨直播涉税问题。那么第三种就是罗老师选用的模式,也是李佳琦运用的模式,即主播个人成立公司,公司与直播平台发生关系。这种模式和上面直播公会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公司对公司模式。不同的是李佳琦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罗永浩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两者不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来说更容易税务上采用核定征收方面,而有限责任公司想采用核定征收更加困难一些。罗老师是不是后续会注册一个新公司?还是罗老师依法纳税,不会去考虑这些个所谓纳税筹划呢? 

和公会模式下主播个税一样,在公司模式下,你要问我主播到底纳税多少,这个还真很难说。在目前这种征管现状下,我们会发现很多老板纳税可能比我们打工者纳税更少,在工资表上老板每月的工资不够其宝马的油费,那么老板都是活雷锋?肯定不是,殊不知老板可能把企业当家,把家当企业,什么意思?是说老板创业不容易,NO,一则很多中小企业在两套账模式下,明面上老板工资也没多少,常年也不分红,因为真实的老板在内帐上面。二则就算在外帐,老板把家里的油盐酱醋茶的发票都列支到公司账上,老板还要啥手表,要啥自行车。

回到主播带货涉税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斗鱼直播平台对于带货涉及个税的公告:“鱼商收益计算与提现则:1.1 通过斗鱼推广的商品最终形成有效订单后20天,斗鱼将一定比例(商品推广收益比例)的推广费用作为鱼商收益发放给主播供主播进行提现,主播鱼商收益=商品成交收益*商品推广收益比例。3.1 如果您是个人主播,则以每次结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斗鱼在支付结算收益前会代替主播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累进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3.2 如果您是经纪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则您应向斗鱼开具等额、完整、正确并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之增值税专用发票,斗鱼将在收到您提供的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您履行支付义务,但受限于银行到款情况或涉及人民币境外兑汇等情况,斗鱼不对前述到款时间作出具体的承担或保证。如果前述发票的开具义务您瑕疵履行,则斗鱼有权顺延支付而概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意在斗鱼带货收益个税的规定中,经纪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还是公司对公司的模式,按照公司间操作开票付款。对于个人主播,则规定斗鱼在支付结算收益前会代替主播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累进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那么有人肯定在想,如本文分析的,采用公司模式没有人知道最终主播是否如实纳税,以及最终按照什么税目纳税以及纳了多少税。那么是否存在不公?或者这些被如实扣税的个人主播,是否也成立公司来实现最大收益。

不少直播平台为了吸引人才,在税收上做安排,比如对于达到直播平台一定条件的个人主播(未加入公会),可以在线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主播。怎么操作呢?根据相关直播平台介绍:“怎么开通个体工商户呢,进入提现页面,点击加入优质主播扶持计划,根据我们官方合作伙伴的引导提交相应材料就能坐等收益增加啦”。那么个人成为个体工商户主播后,怎么纳税呢?是不是如上所说成为了薛定谔的税?我们看看某直播论坛对此规定:“为保障高收入优质个人主播的利益,采用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对优质主播进行扶持保障直播收益。Q:为什么我要开通个体户?A:开通个体户能增加您的实际收益,举个例子:同样的直播礼物流水为4000元,一般提现流程:4000*50%*[100%-基础税率(20%-45%)]=1600元。个体户提现流程:4000*50%*[100%-管理费(10%)]=1800元。才4000元流水实际收益比一般提现多得200元,要知道流水越高税率就越高,一般提现方式扣税就越重,所以开通个体工商户就更有必要了。Q:开通个体工商户有什么风险?A:开通个体户对您没有任何风险,唯一不足之处是您的提现方式会改成按月的方式提现。”

对于此论坛中介绍的扣税计算,笔者根据现行税法,无从知道其所谓基础税率(20%-45%),以及管理费(10%)适用的税法哪一条规定。但是我们知道,那些开设的个体工商户肯定有办法“化解”掉税务问题。只是这种计算办法,只是江湖的传说,还是传说就一直在江湖?

采用个体户为主播节税模式,其他直播平台也存在,比如虎牙直播就曾推出直播合伙人计划。我们看看直播合伙人的规定:“虎牙直播合伙企业报名须知:为什么加入合伙企业?为优化高收入主播个人税负,保持主播与YY平台的长期合作关系,YY平台决定启动“合伙企业计划”。近两个月内,月均收入1万元以上主播均有资格加入“合伙企业计划”,与其他主播共同成为合伙人。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官方集合众多主播成立合伙企业仅用于与官方合作和结算,不用于其他经营和用途。每一利润分配期间产生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每一合伙人对利润来源的贡献进行分配。每月为一个利润分配期间。如何加入?请认真准确地填写您的资料。确认提交资料,即视为全权委托官方办理合伙企业。由于办理合伙企业手续需要约一个月时间,故报名当月的佣金将延迟至次月底发放。资料审核通过后您将收到确认短信。若资料审核不通过,请根据官方通知和要求重新提交。更多疑问,请联系虎牙在线客服。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将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先进行核定征收按照10%的核定所得率计算所得,所得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当月(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元,核定所得率为10%,即所得为1,000,个人所得税1000*5%=50元。若个人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纳税,10,000元需要缴纳1600元个人所得税。即10,000*(1-20%)*20%=1600元。”

虎牙直播采用合伙企业模式,其个税计算方式比较清楚,在核定所得税率10%之后,再根据所得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之于腾讯NOW直播的计算,虎牙是有据可循的。很显然虎牙可以这么操作,肯定也是请示过相关税务部门,才能如此操作的。

通篇分析下来,其实对于主播个税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可以解释的清楚的事情,不同的直播平台操作方式不同,不同的公会也会采用不同的处理,不同的税务部门可能口径也不不同,最后要是某个主播问财税人员,我这个税是如何缴纳的,你还真不一定能说的清楚。对于非财税人员来说,不就是算个账的事情,你们财务还算不明白?还把问题弄成薛定谔的猫?当然本文虽然探讨的是直播涉税问题,但是这不仅仅是直播平台独有的问题。对于某些主播或者公会来说,这种税收乱象一则税法理论层面就争议比较多,而且各地税局存在各种口径,实际执行也是各异。甚至有人会说:“那些微信朋友圈的带货和各种微商就可以不如实纳税,还有某宝上自然人卖货也没有如实纳税,凭啥我直播就要如实纳税”。还有人说:“为啥个人直播就需要如实纳税,而那些加入公会的,或者自己弄个个体户的,就可以不如实纳税,那是不是就是鼓励个人多开个体户?”还有人说:“很多企业一年几千万几个亿,都是两套账,也没有如实纳税,你叫个一个自主就业的个人,如实纳税,是不是欺负老实人?”。

通篇读下来我们发现,我们不知道李佳琦一年几千万到底纳税多少。我们也无法知道未来罗老师纳税多少。在新的商业模式下,纳税人需要依法纳税,财税人可以结合商业模式,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思考纳税筹划,而税局则需要思考如何面对新的业务模式,进行税收征管。

读到最后,可能有人要问我:"你以罗老师带货直播谈起,然后分析主播涉税问题,标题写的是龙哥带货。 可是文章压根只字未提龙哥呀,你是不是标题写错了?"。有人可能猜到了,难道罗老师是龙哥?但是人家也不姓龙呀,江湖人称罗玉龙,龙哥。对于这个罗老师曾在其某个发布会上专门提过龙哥这个称呼,而且罗老师也并不反感网友给的这个称呼。当然笔者没有调侃罗老师的意思,吃罗老师的瓜咱也没有到段子手的级别,只是借罗老师直播这个点谈一谈涉税问题,也希望罗老师能否给这个行业混乱的税务现状,带来一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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