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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炒房赚差价,法院会怎么处理?

 律赣州 2022-02-15

一、中介公司向交易相对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交易相对人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

【案例(2020)苏07民终704号】

裁判要点:程杰(中介)、李寒辉隐瞒涉案房屋系由李文献出售给李寒辉的事实,从而使王小雨认为涉案房屋系由李文献出售,并进一步认为房屋的出售价格54万元系李文献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如王小雨知晓李文献出售房屋的价格为48万元,其不会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程杰、李寒辉以54万元的价格向王小雨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构成欺诈,王小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于撤销的范围,王小雨上诉主张其要求撤销2018年5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履行李文献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即撤销54万元购房款的约定,履行48万元购房款的约定。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登记在王小雨名下,王小雨对于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仅因程杰、李寒辉对于房款的欺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法院对王小雨要求撤销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购房差价,该6万元系程杰、李寒辉以欺诈方式取得,应当予以返还。

二、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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