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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公安机关值班民警发生冲突,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如何处理?

 见喜图书馆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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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公安机关值班民警发生冲突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如何处理?

案件简况

    某天一大早,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又来到区公安分局上访。他先在大门口的水泥地面上,写下3行共计几十遍“我冤枉”字样,后把一个脸盆顶在头上,硬要闯进公安局院子。因为还未上班,门卫室值班民警不让进,推拉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将值班民警嘴打出了血。该民警还击,连续几拳打到王某的鼻子上,弄得满脸是血。后两人都去了医院,值班民警脸上有创伤,王某鼻骨骨折,眼睛受伤,医治花了不少钱。

    两个多月后,王某来到公安分局,还请了法律工作者帮其维权,称要求公安局进行国家赔偿。值班民警回答道:“公安局怎么能赔你,你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还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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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值班民警关于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认识是错误的

    因为门卫空看门的值班民警履行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所以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公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般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除国家规定的重要场所,门卫室的工作性质,都是单位内部的后勤工作。后勤承担的是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卫内部安全的职责,属于单位内部行政作理的事务。县(市)公安局的门卫室工作也不例外。

    实践中,除非发生袭击公安机关,或以袭击警察为目的的不法之徒和门卫值班民警冲突,警察的反击性质才变为执行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值班民警因门卫职责与他人发生冲突的,不属于执行警察的法定职责范畴。

    所以,本案值班民警履行的是该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王某不构成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更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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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民警关于王某受伤不予赔偿的认识是错误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行使法定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值班民警连续击打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因防卫过当,致使王某受伤。但因为值班民警上述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安分局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对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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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1.行为人王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应予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秩序,影响工作、生产科研等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造成秩序混乱。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等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等。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予以处罚。

2.该公安局应当对伤者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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