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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可和解?

 见喜图书馆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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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可和解?

案件简况

    某村办的花炮厂因产品质量好,在附近地区销路很好。2014年春节前一个星期五,邻县县城一家花炮商店,急着索要该厂之前所欠货物。因为运花炮车都去送货了,厂长便安排刚从外地回厂的小皮卡车运输。由于中途该县的一些路段翻修,司机小刘便绕路走该县的生产路。由于生产路况不好、司机行车过快,导致车上装载的花炮爆炸。司机受伤,押车人受重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该厂立即救治和处理善后。受害人得到赔偿后,均表示谅解,事件和解结束。不久,当地派出所的刘警官等2人来找厂长说,发生这么大的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批评说,和解无效,得按法律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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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刘警官说本案“要追究刑事责任”错误

厂长违反规定,让本不是运输花炮的汽车、也没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司机小刘违规运输,更未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进行运输,是违法的。司机小刘选择不安全的道路运输,超速行车,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等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等行为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了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危险物品肇事罪作为结果犯,后果严重是必备的构成要件。木案未造成上述规定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虽属于危险物品重大事故,但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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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警官说“和解无效”也无法律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一些公诉刑事案件,如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欺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和解的。其目的是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体现社会文明。《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案属于过失行为发生的案件,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的和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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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该厂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因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处罚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处理时,本案“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该单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厂厂长,和直接责任人员司机小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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