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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行政拘留案件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复议机关撤销...

 建喜图书馆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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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某日8时许,王某某与李某在某街心公园发生口角,进而双方有身体接触,李某倒地并前额受伤。某分局认定王某某殴打他人,对其行政拘留3日。王某某以自己没有打人、李某的伤系自己摔倒造成为由,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坚称李某是在殴打自己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则一口咬定系王某某殴打所致;现场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徐某某称王某某没有殴打行为,而证人吴某的证言则反之。在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均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分局对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未予以排除,即认定王某某殴打李某,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了撤销处罚、责令重新查处的复议决定。

案例评析

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性质非常严重,其对相对人人身权益的重大影响,接近于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公民权益,故已有学者建议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通过司法裁决作出。(注1)

行政拘留处罚证明标准应当遵循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注2),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衡量,即必须具有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上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收集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强调证据必须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证明力;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不留破绽,无懈可击。

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是相辅相成的,确实是充分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被运用到案件的查处中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仅有证据确实,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据以定案,只有确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充分的证明力,才能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依法作出处理。

为此,需要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否形成证据链,案件事实是否有相应证据证实,证据之间及证据与全部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排除。(注3)

本案中,认定王某某殴打李某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李某和证人吴某的证言以及李某受伤的情况;但是,王某某本人否认有殴打行为,另一现场目击证人徐某某也证明王某某没有殴打行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和两目击证人均各执一词,证据之间矛盾,并且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导致本案全案证据与全部案件事实之间矛盾,没有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

分局在证据不充分,合理怀疑未排除,案情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即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明显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处罚、责令重新查处的复议决定。

本案反映出,个别办案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理解不够,疏于对证据的审查。虽然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不注重审查所收集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注重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全案事实之间的矛盾,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做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注1:参见刘仁文:《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

注2:参见周峰、汪菲、侯文静:《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发于“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公众号2021年12月27日。

注3: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第807-808页,法律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

作者: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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