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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带货常见的涉税风险

 yebo11 2022-02-16

来源:税漫、吴晓波频道、梅松讲税

1、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风险

如: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

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利用个独企业、合伙企业筹划

利用税收洼地注册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来进行筹划,一定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空壳”公司风险大 ;

(2)现在核定征收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 

带货主播如何缴税?

一、以独立个人身份直播

平台和主播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同时主播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注意,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代扣代缴个税,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平台直播

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很多主播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同时工作室还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若签订劳务合同,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涉税上有啥区别?

四、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主播应自行汇算清缴,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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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国家会严查利用“税收洼地”避税。

早在3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严打“税收洼地”和“阴阳合同”,但很多人没有重视。



文件中提到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首次提出,对利用“税收洼地”的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其次,还将会对高收入人群重点监管。

除此之外,6月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高收入人群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避高额个税等问题。



审计署拥有金融、公安、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很多涉税违法行为是由审计署最先发现线索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的!所以说,审计署的报告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税务重点稽查方向!

近期,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要求:对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依法依规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该抓的抓,绝不容忍、绝不手软。

在这种趋势下,企业需要自查自纠,赶紧检查一下自己的财税状况,这些行为就不要再有了:

1、利用“税收洼地”企业虚开发票

以上没有实质业务往来,涉嫌虚开发票,不仅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甚至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2、利用“税收洼地”企业虚开发票转移利润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不仅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还会有高额罚款及滞纳金。

3、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偷逃个税

甲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B给A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发票,如果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存在风险。 

而对于 “税收洼地”的企业,税局将会从以下12个方面稽查: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 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

9、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0、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

11、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

12、未遵循第一纳税人原则(谁收钱谁纳税)。

最后,给企业几点忠告:

1、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空壳”公司风险大;

2、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例如,核定征收的管理趋向于严格;

3、要考虑核定征收导致一些优惠政策不能够享受的影响;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费用核算清晰才能享受。 

4、通常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需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能够达标;

5、注重当地的财政收入情况、政府营商环境。严格的征收管理可能更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6、与当地政府协商成功后,应该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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