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6 日 周 三 本文约35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5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作者:宋炜、石夏洁 作者其他文章精选:【新春放送·专栏集锦】宋炜专栏 关于本栏目:【“诉”说爆燃】栏目是我们公众号最新推出的与燃气爆炸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专栏。面对层出不穷的燃气爆炸事故,燃气企业有责也有痛。我们希望通过对燃气爆炸事故所引发的相关案例的分析,对燃气安全相关规定的梳理以及对其中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向大家分享与探讨燃气爆炸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也希望通过燃气爆炸事故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程序,从权利救济的角度为燃气企业寻求切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实质解决争议,以期解决燃气企业的“痛点”与“难点”,使燃气企业面对“不可控”的燃气爆炸能“可控”地合理应对。 根据以往的诉讼实践,户内燃气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燃气公司履行了入户安检义务,并告知了用户相关安全隐患的存在,相关诉讼中燃气公司被判定无责的概率就会很大,然而最近笔者亲历了一起诉讼,前述的定势思维被打破,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艾某诉称,2019年6月某日,其租住的西安市名苑小区某号楼1单元某室房屋因壁挂炉爆炸致其烧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36%。此事故经西安市朱雀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此事故系因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爆引起壁挂炉爆炸。 原告认为此事故的发生系因壁挂炉质量存在问题及燃气公司未对燃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壁挂炉生产、销售方及燃气公司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暂计10万元(具体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46471.34元。 燃气公司答辩情况 针对原告诉求及理由,燃气公司进行了以下答辩: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只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室内壁挂炉属于燃气燃烧器具,其安全责任主体为业主。 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2019年5月9日,答辩人入户安检到本案涉案房屋内,发现涉案房屋“热水器烟道包裹,三通接热水器阀门处漏气”,并告知“以上问题已经形成安全隐患,如不及时整改,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规范的用气环境,请您尽快整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入户立管处张贴“安全隐患、禁止使用”黄色警示贴和安全用气提示贴。对以上存在问题和告知内容也以定期隐患安检告知书形式进行告知,当事人签字确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由此,本事故涉及安全责任主体已知悉安全隐患的存在。 三、西安市朱雀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16日《名苑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中第三部分答辩人入户调查情况和第五部分责任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中判定:本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活动无关。此权威认定部门结论:事故与答辩人无关! 就上述答辩内容,燃气公司提供了用户签字《隐患安检告知书》、安检平板电脑截图(上显示黄色警示贴和安全用气提示贴照片)以及应急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情况》等证据。 一审情况及判决 一审法院通过证据质证及法庭调查对以下依据及事实进行了认定: 一、应急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该报告称:经专家勘查,(一)厨房门玻璃炸碎壁挂炉热水器外壳变形、壁挂炉控制线烧焦。(二)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
报告“防止措施”部分载明:燃气专家与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该租户进行了安全用气教育,要求该租户联系业主立即更换本次发生闪爆事故的壁挂炉、更换灶具、更换灶具天然气的连接软管,确保在以后的生活中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原告各项损失赔偿金大部分予以支持。(详情略) 三、壁挂锅炉生产、销售单位提供的免责证据不予支持(详情略) 四、燃气公司作为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承担着保障经营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其提交的天然气安检截图虽显示其于2019年5月9日进入涉案房屋进行安检,并指出热水器连接处漏气的问题,原告也签名确认,但燃气公司向原告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的整改意见并未勾选或者备注“停止使用”一项,也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燃气公司提交的安检截图中添加的照片未体现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也无用户签名确认,故燃气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关闭了天然气进气阀,并要求原告停止使用天然气,在2019年5月9日巡检发现问题后,燃气公司也未再进行复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五、原告当庭陈述燃气公司入户安检时,其本人亦在家,其当时没有看具体提示内容,亦在接收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后未进行整改,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由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以上各主体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原告的损害,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壁挂锅炉生产、销售方承担6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燃气公司上诉情况 由于一审判决和燃气公司预期结果差距较大,燃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针对一审判决内容,燃气拟定了以下上诉要点: 一、判决书言:“燃气公司作为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承担着保障经营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业务”。燃气公司确实对燃气安全负有法定责任,但其责任有明确的法定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检”。 一审判决确定了西安市朱雀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16日《事故调查情况》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可信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而该报告明确确认了“系统气密性合格,燃气管道设施无泄漏”的事实。本次事故源于壁挂炉质量瑕疵以及住户在知悉该燃气隐患情况下怠于即时整改所致。燃气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责任,不应承担损失赔偿。 二、《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同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依据此条燃气公司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即“危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安全隐患”,同时条例采用了“可以”一词,赋予了燃气公司依据专业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本事故显然未达到法定停气条件。为避免事故发生,住户自行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维修是最佳选择,而不是燃气公司采取用户不可自行恢复的停气措施(注:即强制关闭楼栋燃气立管公共阀门,如此必然影响本单元其他用户生活用气)。 三、对于燃气事故而言,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权威安监机构的事故报告是判定燃气公司是否存在措施失当的依据和标准,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情况》已作出了“本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活动无关”的权威结论,且在最后的“防止措施”部分只字未提及燃气公司有措施失当之处,而一审法官越俎代庖,武断的判断燃气公司存在措施瑕疵,此举显然于法无据、与理不通,属于越权裁判。 后记 根据笔者经验,很多燃气公司的管理者看到此案例详情后,可能第一反应是入户安检应该更加精益求精,细而再细,如此可以进一步降低法律风险。此属理性反思无疑,但结合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考虑更多因素。据笔者所知,目前就入户安检的细节要求尚无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完善入户安检主要靠燃气公司主观判断。假如再次碰到类似案例,主审法官的价值判断偏向于“弱势群体保护”情况下,百密一疏,还会在众多的细节中找到燃气公司的瑕疵。 此外,在用户数量巨大的情况下,我们还要考虑制定安检操作细则的可操作性、安检人员的素质、入户时间的控制、当然还有成本因素。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设定入户安检的底线标准,即发现问题、依法作为、有效告知即可。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法律风险,我们只能权衡取舍,或采取风险转移(如保险)加以应对。 赞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在看鼓励 ---------------------------------------- *更多公众号精华文章,请直接点击: *阳光所天然气团队与法律培训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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