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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房屋装修工人受伤,到底谁来负责任?

 司徒小馆 2022-02-16

李师傅是一名装修师傅,一直从事家具安装工作,红叶公司经营家具全屋定制,在2018年8月的一天,应某客户的要求上门进行家具安装作业,并预付安装费5000元。红叶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修改设计,即单盆增设为双盆,后将安装工作交给李师傅,支付给李师傅安装费用,并告知安装要求。李师傅与客户约好时间后独自至现场安装,安装过程中需要对格栅进行切割,在使用其自带的切割机作业过程中,因空间狭小、作业难度大等原因,不慎将自己左前臂割伤,后李师傅在医院住院治疗。因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师傅将红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李师傅认为,李师傅与红叶公司为雇佣关系。红叶公司安排李师傅上门对定制好的脸盆进行改动,致使脸盆柜内两片格栅均影响脸盆的下水管道,需要对格栅进行切割。在随后的切割过程中,因柜体空间小,作业难度大,导致李师傅左前臂被切割,红叶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在该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叶公司与李师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法院认定红叶公司与李师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则红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认定为承揽关系,则红叶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1)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双方约定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000元,并非分期给付劳动报酬;(3)红叶公司并未给李师傅限定工作时间,而关注的是安装的家具安装成果;(4)双方仅约定由李师傅为红叶公司安装完其客户家的家具,即由李师傅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非继续性提供劳务。综上,不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雇佣关系,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安装家具过程中造成切割机致人损害有无过错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李师傅从事家具安装工作多年,对其自己携带的切割机操作娴熟,应当知道在操作空间狭小、操作难度大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李师傅自己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责任应当自担。红叶公司对李师傅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李师傅要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1、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混淆的两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区分。

2、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中,作为提供劳务一方都要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如果受到人身损害,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同时建议向律师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法律咨询

3、 在雇佣关系中,雇佣方可以为雇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果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降低雇主的法律风险。

编辑 | 黎艺璇

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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