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现场照片,这个证据咋制作

 农业A执法 2022-02-16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或参考。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中,把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很常见。一般都是现场拍取,有的是现场打印出来,有的是现场拍取、事后打印出来。

现场照片,和现场拍到并留存在手机、相机等储存介质中的电子照片,不是一回事,二者在证据种类上有差别。在证据种类上,后者属于电子数据,前者则不一定,前者还可能是书证或物证,或者电子数据。

只要是证据,在制作时就应当遵守证据制作规范;而且,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制作要求。现场照片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因此,怎么制作这份证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目的,是确保这份证据与案件建立起关联性,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笔者理解,拍照取证需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拍。拍哪儿、拍什么。这个环节主要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二是拍完之后的存储。在这个环节要注意不要改变原始格式或内容。拍完之后,存储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实践中,很多案卷中实际上没有把存储信息作为证据随卷保存。三是将拍的内容打印成照片。这个环节主要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一,拍照取证,一定要带着调查目的去拍。

拍照取证的目的,未引起执法人员足够的注意。比如,不少案卷中的照片,很模糊,看不清其内容,当然就无法判断这份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当然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196号裁定书中讲 ,“从现场照片及本案相关事实来看,被拆除建筑内并不存在当事人主张的物品,因此,原审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调查目的,不是执法人员的“主观目的”,而是证明“存在处罚构成要件的事实”的目的。以辽宁省某市当事人驾船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为例,要去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从而确定要拍什么。这个案件的现场照片,是否能起到证据作用,取决于根据照片内容能不能判断或帮助判断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 实施主体是哪个。

  • 渔具是不是属于禁用渔具。

  • 网具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尺寸标准。

  • 现场有没有捕捞动作。

  • 有没有渔获物,是不是全部的渔获物,以及渔获物摆在哪儿。

  • 是非机动渔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机动渔船还是海洋非机动渔船。

  • 涉案渔船的瓦数是多少等。

第二,拍照取证,一定要把内容拍清楚。

行政处罚中,将现场照片作为案件证据,其关键之一是,证据内容即照片内容要能够指向并证明案件事实。

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少:照片中的文字内容模糊不清,导致无法认知其文字内容,如模糊的标签照片、模糊的正反包装近景照、模糊的涉案产品远景照,酷酷的背影人像照。

归根结底,内容无法准确辨识的照片,无法予以案件产生关联,当然起不到证明作用。这样的照片拍了也是“白拍”,证明不了案件事实或自己的主张。就像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196号裁定书中讲到的,“从现场照片及本案相关事实来看,被拆除建筑内并不存在当事人主张的物品,因此,原审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三,拍照取证,反映出来的内容或事实,一定要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相互支撑。

否则,就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能还会造成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拍多少照片,可以结合案件的证据去把握。但是,只要是拍出来的照片,就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一致。

实践中这类问题其实不少。比如,照片反映的涉案物品名称、销售数量和价格等,与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回答或者处罚决定书中计算的不一致;照片反映的检查时间或地点或对象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的记载不一致,等等。

第四、现场照片要不要当事人签字?

拍的照片打印或冲洗出来之后,要不要签字?要不要加个说明?是否还有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

执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太统一,比如,有的有签字,有没有签字;有的有文字内容说明,有的没有说明。

对这个问题,要结合现场照片的性质去理解和把握。本文第八部分,提供了建议。

第五,现场照片是不是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实践中,有的现场照片实际上拍的是书证的内容,比如,拍的销售记录、拍的标签、拍的产品正反包装状态,笔者理解,此时打印出来的照片,可以是书证

如果把照片作为书证,一定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比如,实践中,拍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出来后,应当注明出处。要求当事人写上“此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无异”,然后由当事人盖个章,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表格内容,还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比如,表格上涉及到很多产品,这个时候就需要加个说明,讲清楚哪些产品是涉案产品,起作用是确保这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第六、现场照片是不是物证?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规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

这一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说物证的照片就是物证。但是,笔者理解,上述证明物证的照片,可以视为物证。在制作这类照片时,要保证与原物核对无误,所以当然需要当事人签字和核对无误的说明(不可只有签字而无说明)。

比如,未经检疫违法运输生猪案件中,执法人员不可能把一车猪或找几头猪放到案卷里去,但可以拍几头生猪的大头照和集体照,这种情况下的照片就是物证;违法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的案件中,涉案产品照片,也可以作为物证。在制作这些照片时,需要当事人签字和与原物核对无误的说明(不可只有签字而无说明)。如果没有上述签字和说明,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且处罚机关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这类照片的证明力趋于零:关联性、真实性都缺。

第七,现场照片是不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拍的内容,存在手机或照相机等储存介质中,属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有这方面的规定。

但是打印或洗印出来照片,还是不是电子数据?

笔者理解,在原始的电子照片被长期随卷保存作为电子数据的情况下,照片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生效)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但是,如果实务中原始的电子照片被并未被随卷保存,这个时候的照片打印件就不能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只能作为书证或物证。

另外,作为证据种类的视频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何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模拟信号存储)。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数字信号存储)。笔者理解,对于录音笔录音、手机录像这些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八,总结和建议。

考虑到实践中现场照片的原始电子数据内容往往未被随卷保存,笔者建议,拍的照片打印或冲洗出来之后,在照片上要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写明以下内容:

  • 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字时间。

  • 如果照片内容是反映执法过程,则由当事人写明:此照片为*年*月*日执法人员拍摄,其内容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一致

  • 如果照片内容是反映涉案主体、产品或物品或资料等信息,则由当事人写明:此照片拍的是******,照片中的原始内容,由本人(单位)提供。经本人核对,此照片内容与原件(物)核对无误,为*年*月*日执法人员拍摄。

  • 如果是照片是表格内容,则由当事人写上有关说明

  • 执法人员写明拍照时间。

  • 执法人员写明拍照人。

  • 执法人员写明拍照地点。

  • 执法人员写明打印时间。

  •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签字人,一定要查看身份证件,确保签字的人是其本人;在现场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通过其他方式确认。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