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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政府投资条例详细解读

 京鲁老宋 2022-02-17

5月上旬,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2001年开始起草,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条例》旨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当前稳增长与防风险双重任务的实现

一方面,政府投资是短期稳增长、长期促发展的重要手段。去年基建投资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是拖累投资进而加大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稳定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同时明确界定市场与政府的投资边界,为社会资本腾出更多空间,都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稳信心。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是金融风险关注的重点领域,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支出压力不减等背景下,地方政府收支压力增大,投资行为不规范、融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这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防范。

第二、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优化政府投资方向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应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这有利于减少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的挤出,更好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由于不同地区情况有差异,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条例》提出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确保非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投资定位。

第三、多举措规范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避免政府债务的过度膨胀

一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作用。《条例》明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有利于约束超规模、超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是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计划中应明确的事项之一,这有助于增强政府投资的计划性、有序性和约束性,避免投资项目投资的盲目性、随意性。

三是加强监督和追责。《条例》更加强调相关信息的共享与公开,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也应依法公开。同时,《条例》列出负面清单,超权限审批、违规调整投资概算、违规安排投资补助、违规举借债务、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未来《条例》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促进我国政府投资朝着规范性、法治化的方向迈进。未来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实现条例的约束力。

一是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等配套制度建设需加快推进,同时需要清理、修改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

二是城投公司的定位问题,当前城投公司仍处于市场化转型阶段,仍是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的承接主体,其管理方式如何处理值得关注。

三是投资主管部门分工协调要加强。根据《条例》,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不同领域的政府投资或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权限,需要注意做好部门的分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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